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王文霞律师代理北京某商贸公司作为案外人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一案,现法院已出具裁定书,成功排除执行。

原系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双方的案件导致案外人商贸公司价值千万的房产被查封,利益受损。商贸公司委托了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指派王文霞律师代理本案,向法院申请了执行异议申请书。

法院最终支持了王文霞律师的异议请求,中止了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特此公告。

王文霞律师,法学、汉语言文学双学位,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执行案件等。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王文霞律师承办了多件包括合同纠纷、离婚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纠纷等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案情提要】

某建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通州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置业公司返还原告建设公司购房款390万元,后因置业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建设公司向通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21年6月9日查封了置业公司名下涉案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然而,异议人某商贸公司也就是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在2019年8月28日与被执行人置业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委托人商贸公司以将近1300万元的价格向置业公司购买涉案房屋。置业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委托人商贸公司开具了全部购房款发票,且没多久委托人商贸公司就已经占有使用了该房屋,如今该房屋却突然被查封。

已经售卖出去的房屋,因为还未办理过户登记就因卖方的原因导致房屋被查封三年,无奈之下商贸公司便来到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经律所在多次同委托人了解案情后,指派了王文霞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风采】

王文霞律师在同委托人初步了解案情后,立即就发现了本案的关键点,确认了委托人在法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前,就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且已经实际使用了房屋,还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交付了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只是因2019年末新冠疫情爆发及非自身原因才未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后来2021年6月9日,又因为法院查封了涉案房屋,致使房屋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王文霞律师在查阅了有关法条后发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本案中委托人的经历完全符合此种情形,王文霞律师在得到委托人的授权后,立马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因具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异议请求,委托人价值1300万的房屋最终得到了解封。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水平和王文霞律师的悉心努力也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褒奖。

【案件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法院裁定如下:

中止对某置业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泽达寄语】

房屋在购买前和购买后都有可能遇到被查封的情况,为避免利益受损,买家在购房前,一方面可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查询房屋权属状态,查看所购房屋有无被抵押或查封等情况。如有抵押或查封之情形,应谨慎选择考虑是否继续签订合同;另一方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达到过户条件的,购买方应当尽快办理或督促各方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免签订合同后办理过户前,购房人所购买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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