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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区市场监管局在全区范围内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夜执法、双休日执法、节假日执法等错时执法方式,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批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拼、加、改”装典型案例,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一、闵行区根之生汽配经营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案例简介】

2022年8月,张根生在其经营的闵行区根之生汽配经营部,违规将李某(已被公安行政拘留)的电动自行车座桶加装了李某自行购买的一组60伏60安的锂电池,以提高该车的续航能力,并收取了相应的加装费用。2024年4月8日晚,该电动自行车停放于闵行区曙建路185弄24号25号门口非机动车充电桩处,于4月9日凌晨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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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闵行区根之生汽配经营部还曾多次为消费者提供非法“拼、加、改”装服务并收取费用:2024年4月6日,张根生违规给一名微信名为“**龙”的消费者的电动自行车焊接加装伞具,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费用人民币90元;2024年4月7日,给微信名为刘云的客户的电动自行车安装更换60伏电池,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费用人民币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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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例】

当事人为电动自行车加装电池和伞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加装座位、伞具、车篷(厢)、高分贝音响”的规定。

【处罚结果】

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二、上海骑手帮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

上海骑手帮科技有限公司自2024年1月起,对外出租电池额定电压为60伏的电动自行车693辆,并收取租金26万余元。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对用于经营的电动自行车实施改装电池的违法行为,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的应当安装小于或等于48伏的蓄电池擅自改装为60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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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例】

当事人对用于租赁的电动自行车改装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加装座位、伞具、车篷(厢)、高分贝音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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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巨大,涉嫌犯罪,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按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于4月12日移送公安机关做进一步处理。

三、闵行区悦好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1日,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东川路897—36号的上海市闵行区悦好电动自行车经营部在售电动车,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已售出的雅迪冠能T30-D运动版电动车发现,该电动车电池安装处已经当事人实施改装,安装了6个蓄电池,共计72伏,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蓄电池电压小于或者等于48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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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例】

当事人为电动自行车加装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加装座位、伞具、车篷(厢)、高分贝音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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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四、闵行区吴泾闵浦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1日,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闵行区吴泾镇剑川路126号—16的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闵浦电动自行车经营部在售电动车,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处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标注“60伏20安时”“骑行60公里”。经调查,当事人在售出上述电动自行车后,会根据消费者要求将原装48伏15安时蓄电池更换为60伏20安时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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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例】

当事人为电动自行车改装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加装座位、伞具、车篷(厢)、高分贝音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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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五、闵行区砗蕾电动车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1日,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闵行区莘庄镇春申路2806号102室的上海市闵行区砗蕾电动车行在售电动车,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对电动自行车座位进行加装。当事人表示在销售上述电动自行车后,会按消费者要求将原装350毫米的座位更换为570毫米的座位,实现座位的加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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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例】

当事人为电动自行车加装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加装座位、伞具、车篷(厢)、高分贝音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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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六、上海艳林贸易有限公司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9日,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闵行区华漕镇纪翟路2791号的上海艳林贸易有限公司在售电动车,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一辆已售的电动自行车,品牌:“依莱达”;型号:TDT099Z;钢印号:231222403040188,当事人已经为客户加装了保险杠(含脚踏板、后座后延伸支架;品牌:达征),经查询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的原厂合格证参数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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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例】

当事人加装保险杠(含脚踏板、后座后延伸支架)等电动自行车配件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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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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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区市场监管局

编辑:吴俊艳

初审:叶梅

复审:姚怡莹

终审: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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