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擎利剑斩邪恶,律做天平判是非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网上出现一种新型犯罪——“隔空猥亵”。部分未成年人因心智不成熟、好奇心强等原因,成为不法分子的“网络猎物”。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报告指出,近五年来,未成年人被侵害犯罪数量持续上升,其中“隔空猥亵”侵犯未成年人案件高发、频发。对于“隔空猥亵”应当如何进行法律定性?如何防治“隔空猥亵”?本文将结合一则案例,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正文字数:287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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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3年5月,初中生悠悠在游戏中认识谎称自己是一名高中生的赵某,并与之成为情侣。之后赵某提出要看悠悠的私密照片或视频,并承诺会给悠悠3万块钱。悠悠拒绝后,赵某不断以高额回报进行诱惑。
赵某得逞后继续鼓动悠悠拍摄更加私密的视频给他。转账时赵某以两人微信信任度不够为由,要悠悠先给其转账增加信任度之后再给其转发约定的钱。悠悠陆陆续续给赵某转了几百元,但仍然没有达到赵某所说的“信任度”。
随后悠悠表示不要赵某承诺的钱了。此时,赵某开始以曝光其私密视频相威胁,要求悠悠向其高额转账。悠悠最终在父母的陪同下报警。
经查,2022年4月及2023年5月至6月期间,赵某以教授游戏技巧、成立情侣关系等借口,伪装高中生先后诱骗多名未成年人向其发送私密照片和视频,后又以曝光私密照片和视频等方式相威胁,多次敲诈勒索他人钱财。庆元县检察院认为,赵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应以强制猥亵罪、猥亵未成年人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近日,法院经审理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案例来源:“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案件评析
一、什么是“隔空猥亵”?
“隔空猥亵”是寄生于网络媒介的新型犯罪,也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该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在虚拟空间以非接触方式,打着“个性交友”“招募童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别于传统的线下接触型猥亵犯罪,通过网络实施的“隔空猥亵”犯罪,被害人与被告人不处于同一物理空间,没有身体实质性接触。因此,“隔空猥亵”有更为隐蔽、欺骗性强、犯罪手段多样、持续时间较长、危害性巨大、电子证据难以获得等特点。
二、“隔空猥亵”行为的法律定性
“隔空猥亵”虽然没有直接与被害未成年人进行身体接触,但加害人利用网络强迫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送隐私部位的照片、视频、裸聊甚至发送侮辱淫秽的语言,其主观目的也是为了追求性的刺激,以满足其变态性欲;侵犯的客体也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与实际接触未成年人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未成年人罪。
早在2018年最高检就发布指导性案例,确立无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视同线下犯罪的追诉原则。(详见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43号:骆某猥亵儿童案)
三、关于“隔空猥亵”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未成年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未成年人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未成年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未成年人,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未成年人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九条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未成年人罪定罪处罚。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未成年人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停止传输等必要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扩散。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未成年人私密信息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如何防范“隔空猥亵”?
(一)完善性安全教育体系
1.学校要把心理健康教育和普法宣传融入到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通过正规系统的教材开展适合未成年人年龄阶段的性教育及网络安全教育,让其充分了解到性安全保护的科学知识;对青春期的未成年人社会交往情况进行引导干预,不断提高未成年人心理调节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2.家长要关注未成年人日常上网习惯、浏览内容、交往活动等情况;要重视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防范能力的培养,教育未成年人如何辨别、处理网络不良信息;教育未成年人不要轻信网友的花言巧语和网络诈骗信息;不透露自己和家人的个人信息、隐私图像,关闭定位标识;如遇不法侵害,要学会保留证据,如聊天记录、图片、视频等内容,并及时寻求帮助。
(二)网络平台加强自我监管
各类社交软件应设置严格的准入标准,避免儿童冒用成人账户登录;单独推出青少年适用版本,对未成年人网络使用权限予以限制;额外设置报警功能,对于敏感的不良信息予以自动阻断,未成年人也可以通过界面设置即时向客服人员举报。
另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停止传输等必要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扩散。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未成年人私密信息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政府职能部门加强政策引导
网信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在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细化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特别是细化淫秽信息的处置,内部审查部门的设置,平台内容的实时跟踪、检测、清理等方面内容;明确平台在发现儿童被侵害图片、视频和信息,溯源追踪确定加害人后,有主动向警方移交线索的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惩罚措施。
(四)司法惩治依法从严从重
《解释》已明确规定,对猥亵儿童犯罪中的加害人实行禁止令和从业限制,加害人应当赔偿其造成的人身和精神损害。为了加大打击力度、最大程度保护被害儿童,可以继续探索对加害人个人信息予以公开等举措。
参考文献:夏苏京,潘奕,姚琳:《隔空猥亵儿童犯罪的治理对策》,《检察日报-未来周刊·实务》,2023年6月8日版。
//结语//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凡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都将受到坚决严厉打击。因此,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要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社会各层面都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陪伴与关爱,坚决斩断“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的“网络黑手”,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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