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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明确了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标准参照贪污罪执行,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定为300万元。

对于2026年5月1日之前实施的职务侵占行为,司法实践面临数额标准新旧衔接、司法解释溯及力适用的重大争议。 实践中,有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涉案数额高低,均应按照《解释(二)》的标准量刑。

第二种观点认为,涉案数额低于300万元,因存在旧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司法解释(规定),因此基于从旧兼从轻的观点,适用旧规。超过300万元,以《解释(二)》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旧规并无“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因此应当适用新规。

第三种观点认为,无论涉案数额高低,均应按照旧规的标准量刑。

上述三种观点各不相同,基于不同的观点,辩护律师可能会作出各自不同的诉讼策略选择。叶律师在与同行交流中发现,有的同行可能会对新旧解释适用问题产生误读,最后以“适用新法可能会法定刑升格”为由规劝当事人认罪认罚。

立场先行,先说观点:202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职务侵占犯罪,无论案涉金额高低,均不得适用《解释(二)》数额特别巨大标准进行量刑。

一、立法沿革及问题由来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职务侵占罪法条中的“数额特别巨大”并非自始就有。2021年3月1日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原有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两档量刑基础上,增设 “数额特别巨大” 量刑档次,实现该罪名三档量刑结构完整化。在此之前,《刑法》对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档位仅有“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

然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法仅完成量刑层级增设,并没有同步规定 “数额特别巨大” 的具体数额起点。彼时职务侵占罪唯一可适用的司法解释,仍然是2016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6解释》)。《2016解释》第十一条仅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立法增设量刑档、司法解释未跟进配套,直接导致2021年3月1日至 2026年4月30日期间,全国司法实践陷入有罪名量刑层级、无统一数额标准的规范空白、实践混乱状态。

为了统一非国家工作人员类职务犯罪裁判尺度,“两高”在《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标准直接参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标准执行,由此,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标准直线下降(标准降低意味着入罪、升格量刑的门槛变低,新法整体量刑更重。),并且明确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300万元。

二、争议焦点:新旧司法解释的适用争议

《解释(二)》施行后,新旧法的适用之争,关系到不同量刑档次之间的适用,甚至关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的适用,厘清法律适用边界,既是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统一类案裁判尺度的现实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5 号),有如下规定:

“二、 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 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上述规定简单而言,在处理涉及司法解释施行前的犯罪行为,应当遵守两个准则:1.如果没有旧解释,则用新解释;2.如果有旧解释,则用旧解释,除非适用新解释会对嫌疑人、被告人更有利(所谓从旧兼从轻,即:有新有旧,除非新的更轻,否则用旧的)。

有该规定可见,当职务侵占罪不涉及“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时,《2016 解释》的标准明显高于新施行的《解释(二)》,处理结果也会明显更轻。所以如果有职务侵占罪在《解释(二)》施行前发生(且不涉及“数额特别巨大”),则应当适用《2016 解释》。

然而,如果职务侵占数额超过300万,应该如何选择呢?

三、“没有规定,就是没有相关解释”吗?

上文已述,根据《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若不涉及“数额特别巨大”,则发生在2026年5月1日前的职务侵占罪,适用《2016 解释》标准。

有观点认为,2021 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就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新增“数额特别巨大”的档次后,原有的《2016 年解释》仅规定了“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未明文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属于规范空白,应当适用《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发生在2026年5月1日前,且数额超过300万的职务侵占罪案件,适用《解释(二)》中“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准刑。

叶律师认为,将“未明文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等同于“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是对《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相关司法解释”的误读。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相关司法解释”不应解读为“对应规定”。《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所称是“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此处所谓“相关”,是指与该行为、该罪名、该法律适用问题直接对应的解释规定,而非特指“有无对应情节”。《2016年解释》就职务侵占罪而言,虽无“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但存在“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上述标准本身就是职务侵占罪审判过程中,据以量刑的核心衡量因素,即便确无“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也不应认定为“无相关司法解释”。

第二,“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是指针对本案所涉罪名及法律适用问题,行为发生当时完全不存在任何两高制定的司法解释(无论全文还是具体条款)可资适用,属于规范上的空白状态。

《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适用前提是:对案涉罪名及核心定罪量刑框架,行为时整体上不存在可据以裁判的两高司法解释;此时新解释出台后可回溯适用。

实践中,部分罪名在设立初期确实缺乏配套司法解释;此时,若两高后续就该罪名出台司法解释,则该司法解释施行前发生、施行后尚未审结或仍在处理的案件,均可依照新司法解释办理。比如,2021 年 3 月 1 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后,至 2025 年 1 月 18 日前一直无专门司法解释;因此,2025 年 1 月 18 日之前实施的袭警行为,在该日期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审理的,均可直接适用《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因《2016年解释》无“数额特别巨大”标准而认为应当适用《解释(二)》标准,忽视了同一内容司法解释条款适用的统一性,也未考虑变相同罪异罚的情况。上文已述,若案涉数额低于300万元,基于“有新有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2016年解释》而非《解释(二)》。而若基于《2016年解释》无“数额特别巨大”标准而认为应当适用《解释(二)》标准,则将会造成同为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条款内,部分可适用而部分不可适用的情形,甚至因新旧解释之间的量刑差异,出现变相同罪异罚的情形。

譬如,行为人涉嫌职务侵占299万,按《2016年解释》标准,虽然法定刑在3-10年,但同等条件下裸数层面常见落在约5-7年区间;而若该行为人侵占300万,按《解释(二)》标准,仅法定刑便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两者仅差1万元,量刑结果悬殊,明显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四、结尾

2021 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 “数额特别巨大” 量刑档次,填补了原有立法漏洞,但未同步明确数额标准;2026 年《解释(二)》统一参照贪污罪标准,是对未来行为的规范指引,不能反向约束 2026 年 5 月 1 日之前已经实施完毕的犯罪行为。

对于涉案数额超过300 万元以上的职务侵占案件,司法机关应当恪守从旧兼从轻底线,适用《2016年解释》而排除 300 万元新规的溯及适用,结合全案情节精准量刑,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唯有如此,才能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维护刑事司法的确定性、稳定性与公正性。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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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东杭 律师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恒刑事中心数字经济与网络犯罪辩护部顾问,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从业期间,叶东杭律师主攻税务犯罪、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辩护,撰写税务犯罪文章数十篇,每年经办大量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税务犯罪、信息网络犯罪辩护经验,曾办理多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涉及建设工程、成品油、制造业、财务咨询、出口贸易、自媒体行业。同时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强制措施释放、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