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齐晓伶

本次围绕《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三条核心条款展开解读,重点厘清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的界限、罚没财物私分行为的定罪规则以及公款行贿与渎职犯罪并罚规则,三条均体现了当前对贪污贿赂犯罪从严惩治、严密刑事法网的立法导向,对司法实践与刑事辩护均具有重要影响。

一、第十八条:私分国有资产与贪污罪的实质界分

第十八条是本次解释中极具实务价值的条款,明确区分了形式上集体私分、实质上共同贪污的行为定性,封堵了以往以单位犯罪轻罪规避个人犯罪重罪的辩护空间。

(一)两款核心规则

1.第一款:假借集体研究私分国有资产的定性

即便经过集体研究决定,但私分范围仅限单位领导及管理层、对其他职工隐瞒的,不再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而直接以贪污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2.第二款:单位受贿后私分财物的处理

单位非法收受财物后,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不数罪并罚,仅以单位受贿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私分行为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适用刑法理论中“择一重处断”规则。

(二)立法背景:高压态势下封堵轻罪通道

私分国有资产罪属于单位犯罪,采用单罚制,仅处罚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刑期仅七年;而贪污罪为自然人共同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二者量刑差距极大。

过去实务中,大量案件试图以“集体研究、集体分配”为由,将共同贪污辩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以实现轻判。《解释二》第十八条从实质要件层面刺破形式外衣,明确只有真正符合单位犯罪特征的私分行为,才能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三)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核心认定标准(辩护关键)

私分国有资产罪作为单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单位意志与集体受益两大核心,实务中应从三个维度严格审查:

1.分配范围具有广泛性

参与分配人员必须是单位多数职工,而非仅限领导层小范围人员;仅决策层分配、普通职工未参与的,不成立单位犯罪。

2.分配过程具有公开性

分配方案、分配标准应对单位全体或多数人员公开,不得暗箱操作、对内隐瞒。

3.分配比例具有合理性

分配需符合单位职级、岗位、贡献等客观标准,形成合理梯度,不得仅象征性分给普通职工、绝大部分利益由领导层侵占;此类“伪集体分配”本质仍为领导层瓜分国有资产。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点,才能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否则,即便具备集体研究形式,仍应认定为共同贪污。

二、第十九条:罚没财物私分行为的全覆盖规制

第十九条填补了刑法原有漏洞,将非司法、行政执法单位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纳入规制,实现对罚没财物监管的全覆盖。

(一)核心规则

除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之外的其他单位(典型如监察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

符合单位犯罪、集体分配特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当然,具有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仅限领导层、管理层私分、向职工隐瞒分配方案)的,则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二)立法填补:监察机关等主体的规制空白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原仅规定两类私分行为: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私分国有资产——私分国有资产罪;

2.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私分罚没财物——私分罚没财物罪。

随着国家机构改革,监察机关作为新增的重要国家机构,其工作人员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原有条文无法覆盖,形成规制漏洞。《解释二》第十九条明确将此类行为纳入滥用职权罪评价,实现罚没财物监管全覆盖。

(三)三类行为的定罪逻辑统一

上述三种情形(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监察机关等单位私分罚没财物),均以单位犯罪为前提,且法定刑高度均衡(最高刑均为七年有期徒刑);一旦突破单位犯罪边界,属于少数人借机侵占国有资产,则统一转化为贪污罪,体现定罪逻辑的一致性。

三、第二十条:公款行贿与渎职犯罪的数罪并罚规则

第二十条严密了职务犯罪法网,明确利用公共财物行贿+渎职的行为,应当数罪并罚,终结了此前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一)核心规则

国家工作人员不以个人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使用公共财物向他人行贿,同时构成行贿罪与渎职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二)立法意义:补齐并罚规则短板

此前已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受贿后实施渎职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但对于行贿后实施渎职行为如何处理,长期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务中裁判混乱——部分案件择一重罪处罚,部分案件数罪并罚,标准不一。

《解释二》第二十条参照受贿与渎职并罚的规则,将行贿与渎职行为一并纳入并罚范围,实现对“权钱交易+权力滥用”链条的全环节打击。

(三)典型行为模式:公款行贿的隐蔽化形态

实务中常见表现为:

行为人不直接使用个人财物行贿,而是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增设中间环节、虚构业务、违规提供项目利益等方式,使用公共财物为他人输送利益,本质是“拿公家财物、谋个人私情”,社会危害性更为突出。

例如在融资、审批、工程发包等环节,为请托人的关联公司、亲属、“白手套”主体违规提供机会、输送利益,同时触犯行贿罪与渎职罪,应当两罪并罚。

四、三条条文核心总结

1.第十八条:刺破“集体研究”外衣,以分配范围、公开性、合理性实质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共同贪污,严控轻罪适用。

2.第十九条:填补监察机关等主体私分罚没财物的定罪空白,实现罚没财物监管全覆盖,单位犯罪定滥用职权罪,个人犯罪定贪污罪。

3.第二十条:明确公款行贿+渎职数罪并罚,补齐职务犯罪并罚规则,斩断公款行贿利益链条。

整体来看,《解释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始终坚持实质判断优先、从严惩治腐败、严密刑事法网的导向,大幅压缩了以往模糊地带的出罪空间,对辩护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必须从形式审查转向实质要件、证据链条、定罪逻辑的精细化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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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晓伶,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协智库专业委员会委员暨重案专家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博士后。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实务导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校外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民交叉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华东政法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河南理工大学法律硕士行业导师。被聘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首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并为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库律师,芒果TV“女子推理社”特邀点评嘉宾律师。曾为高校刑法学教师、法制日报社《政法舆情》创刊人、海淀区律协刑事法律研究会副主任、《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在《中国刑事法杂志》《兰州大学学报》《甘肃社会科学》《贵州社会科学》等发表5篇CSSCI期刊及十余篇专业核心期刊文章,参编中国言实出版社2024年版《以案说法——刑事纠纷法律指引》;法律出版社2021、2024年版《刑法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018年版《刑法案例分析(总则)》(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获奖教材);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年版《房地产法律实务与典型案例》(副主编)。办理过龙江银行原董事长杨某、酒钢集团原董事长、酒泉市原市长陈某、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总经理原助理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原副总经理孙某等多位厅官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逾千亿元的某集团首席运营官非吸案件,某知名婚恋珠宝品牌创始人李某金融犯罪案件,《人民的名义》总制片人李某涉税犯罪案件,以及公安部督办的大量重大涉黑涉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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