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经常会以转账、发红包等方式来表达爱意、增进好感。可一旦分手后双方就会因为转账性质发生的争议直至对簿公堂。那么,情侣恋爱期间的转账,在分手后能否要回来,哪部分能要回来呢?近日,伊通法院靠山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情侣转账产生纠纷的案件。

2019年,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通过网络相识进而陷入热恋,期间双方互相探望、共同出游。恋爱期间,赵某通过支付宝、银行、微信分多笔共向张某转账4万余元,后双方因钱款返还问题发生争议进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在恋爱关系中,男女朋友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非常普遍,资金往来也比较随意, 故可以按照情侣交往期间转账六种形态来判断款项的性质。一、借贷型:如果转账留言、红包描述或者款项转账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或者对方承诺归还,则可以认定为借款,分手后可以要求对方返还。二、赠与型:赠与具有无偿性和单务性,尤其带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如“520”、“1314”的款项,在赠与交付对方后无需返还。三、共同消费型:情侣共同旅游、餐饮、交通等日常消费,属双方共同消费消耗,无需返还。四、彩礼型:如果是以缔结婚约为目的带有彩礼性质的赠与,当一方提出分手,对方可以要求返还。五、不当的得利型:因为交往和缔结婚约的目的无法实现,导致占有对方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可以要求返还。六、诈骗型:如一方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恋爱哄骗对方钱财,达到法定数额,构成诈骗罪。

根据上述转账六种形态的标准,法院酌定1.2万元符合借款认定标准,其余均符合赠与和共同消费情形,故法院判决由张某向赵某返还借款1.2万元。判决后双方息诉服判,现该案已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爱情虽甜蜜,转账要理性。恋人要坦诚相待,在相处中更注重情趣、修养、关怀而非物质诱惑,如需给付钱款、赠与财物、资金往来时最好详细备注款项的用途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电话录音、短信微信、网络平台聊天记录,以防产生不必要的纠纷,避免“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