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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海外

欧洲篇

Joined Cases C-236/08, C-237/08, and C-238/08 Google France, Google Inc v Louis Vuitton Malletier SA and Others [2010] ETMR 30

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从海外商标典型案例库中

精选每周案例并进行解析

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Part. 01

案件事实

上诉人(一审被告):Google

上诉人(一审原告):Louis Vuitton, Vuitton Malletier, Mr Thonet

审理法院:欧洲法院

判决结果:被告涉嫌商标侵权

2003年初,Louis Vuitton注意到当用户将其著名商标的“Louis Vuitton”和“LV”输入到Google的搜索引擎中时,Google显示了大量“赞助商链接”,并将用户链接到提供仿制品的网站。此外,Google不仅允许广告商选择与Louis Vuitton的商标相对应的关键词,还允许选择这些关键词与“仿造”“复制”等表示仿制品的词汇组合形成关键词。Louis Vuitton对谷歌提起诉讼,声称Google侵犯了其商标权。

Vuitton Malletier,Mr Thonet也遇到了相同的问题,并对Google提起了诉讼。

上述案件最终被提交给欧洲法院,请求欧洲法院作出初步裁决。

Part. 02

法律标准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将商标作为互联网搜索服务中的关键词,而这些关键词由服务提供商选择的,这些服务提供商要么在市场上销售商标所有人产品的仿制品,要么是商标所有人的竞争对手。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欧洲法院首先确定了广告商对涉案商标是否属于在贸易中使用。如果在商业活动的背景下,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则构成在贸易中使用。对于购买搜索引擎关键词检索服务的广告商,若其选择关联其他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则应将此行为视为判例法中的“使用他人商标”。在确定广告商对涉嫌侵权的关键词索引的使用属于在贸易中使用后,欧洲法院开始考虑这种使用是否可能对注册商标的功能产生不利影响。

法院首先考虑关联的关键词是否对注册商标的原产地功能产生不利影响。欧洲法院强调,必须授予商标所有人权利来禁止第三方展示触发商标关键词的广告,这种广告可能会让用户错误地认为这些广告来自商标所有人。如果第三方的广告暗示该第三方与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经济联系,这将对商标的原产地功能产生不利影响。法院还补充道如果广告未暗示其与商标所有人经济联系的存在,但对涉及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含糊其辞,以至于普通用户无法根据广告链接和所附商业信息确定广告商是否作为商标所有人的第三方与该所有人有经济联系,这也对商标的来源地功能产生不利影响。

此案的判决还转移了侵权举证的责任:商标所有人不再有责任去证明侵权行为造成了贸易中的双方有实质性联系,欧洲法院在此案中将责任转移到侵权人,侵权人需要证明其使用争议商标未造成与被侵权人的贸易联系。

欧洲法院还考虑了关联关键词是否可能损害注册商标的广告功能,法院最终得出结论其未损害广告功能。若第三方的关键词的使用对商标所有者将其商标作为销售或商业工具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则构成侵权。法院承认这些关联的关键词对商标所有人自己对商标广告的使用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例如通过支付更高的单词搜索点击价格来确保其自己的广告出现在其他广告之前。然而,法院认为这并不足以表明关联关键词对商标的广告功能产生不利影响。欧洲法院指出,通常来讲商标所有人的主页将出现在搜索引擎的自然搜索结果中列表中的最高位置之一,此外这种展示也是免费的。这意味着无论该商标所有人的链接是否在搜索页最高位置之一还是在赞助商链接之下,用户可以保证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对用户的可见性是能够得到保障的。因此,关联关键词对商标的广告功能没有危害。

对于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法院认为不能要求此类服务的提供商对于根据服务接收者的要求存储的数据承担责任,除非该服务提供商在收到受害方提供的信息或其他方式意识到这些数据的非法性质后,未能迅速采取行动删除这些数据或禁止访问这些数据。为了确定查询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有必要审查该服务提供商所扮演的角色是否是中性的,即其行为仅仅是技术性的、自动的和被动的,表明其对所存储的数据缺乏了解或控制。

Part. 03

法院判决

欧洲法院指出,在一般互联网用户使用注册商标进行搜索服务后,不能或者使其更加困难地分辨且确定广告中所指的商品或服务是否源自该商标的所有人或与该商标有实际联系的企业时,商标权人有权禁止广告主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根据与该商标相同的关键字,利用互联网搜索服务,对与该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广告宣传。本案中,广告商的行为构成侵权。

对于Google是否侵犯了商标权,欧洲法院认为,在选择关键字时,广告商使用了涉嫌侵权的标志,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搜索服务提供商也对该商标进行了侵权性使用。为第三方使用某些标志创造必要的技术条件并为该服务收取费用的事实并不意味着提供此服务本身也使用了该标志,此处Google对商标的“使用”并未处于法律所定义的使用范围内。

Part. 04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澄清在线广告规则具有重要影响,其明确了在互联网搜索服务中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关键字构成在贸易中使用,如果被控侵权人不能证明其使用对商标的基本功能以及额外的广告功能未产生不利影响,将构成商标侵权。而对于搜索服务的提供商而言,其将与商标相同的标志作为关键词存储,并根据该关键词组织广告展示,并不属于使用该商标的行为。如果服务提供商没有发挥对数据存储的了解或控制的作用,那么它就无需对其应广告商的要求而存储的数据承担责任,除非它未能迅速采取行动删除或禁止访问相关数据。

来源: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商业秘密与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及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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