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的公章灭失、伪造受托人未到案,不影响伪造印章犯罪认定

案例1:谢鹰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闽07刑终205号: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谢鹰忠买卖印章行为,构成买卖印章罪,但只有一枚公章印迹,而且公章没有到案,事实存疑的意见。经查:上诉人谢鹰忠供认其在为廖某3、邹某3、邓某2、官嗥宇、张某2等人办理入学时,以支付费用的方法,要求他人为其刻一个字样为“邵武市国家税务局第一分局”的印章,后谢鹰忠制作出“未达起征点通知书”,使用该枚印章。 该印章虽未能查获,但从本案的证据材料“未达起征点通知书”上所盖“邵武市国家税务局第一分局”的印影,经税务部门确定,系伪造,足以认定谢鹰忠有伪造上述国家机关印章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机关印章的公共信用,属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既遂行为。 该上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案例2:高维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苏03刑终208号: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印章是上诉人购买的,不是其亲自伪造的,其与伪造印章的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办案机关未能实际获取涉案印章实物,一审法院在未查明涉案印章是否为上诉人找他人刻制、由谁刻制、何时刻制等问题的情况下,不能轻易认定上诉人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印章应包括印形与印影两部分。印形,是指固定了公司、企业名称等内容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表示在其他物体上的图章;印影,是指印形加盖于纸张等物体上所呈现的形象。根据上诉人高维明伪造的印影原件、各使用伪造印影的证人证言及上诉人本人的供述,可以认定其实施了伪造印影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3:刘红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陕01刑终430号:本院认为,伪造公司印章罪,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犯罪主体是没有公章制作权限的人。犯罪行为是伪造,包括本人制作、指使他人制作、委托他人制作、为他人制作提供便利条件等。犯罪对象并不限于实体印章,印形和印影是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作出自己意思表示的重要载体也属于印章的范围。犯罪客体是公司信誉和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本案中,尽管未查获伪造的印章,但是载有假印章印影的委托书、投保单在案,上面记载的受托人和投保人均是刘红宇。刘红宇在和天子公司存在民事纠纷的情况下,明知天子公司不会给出具委托书,却凭借上述载有假印章的委托书、投保单顺利通过了车辆审验,后非法营运出租车,造成天子公司经济损失数万元。刘红宇的行为侵犯了天子公司的印章信誉和天子公司对印章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案例4:谢霞勤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苏10刑终142号:对于上诉人谢霞勤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事实认定和量刑问题,综合评判如下:一、谢霞勤指使他人私刻弘某公司印章的行为客观存在。证人凌某证实了在2014年3月间曾受谢霞勤指使私刻弘某公司印章并使用的行为,虽然谢霞勤在本案侦查阶段从未供认过,但在公安机关调查杨某1伪造弘某公司印章案件时,谢霞勤作为关联人员作证,明确陈述其曾让凌某去刻了一枚弘某公司3210840917423印章,之后并使用在与杨某1、包某太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委托书上,同时,侦查人员调取了该合作协议和保证书,以及注册北京第一分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的相关资料,经过比对鉴定,确认上述检材上刊有的弘某公司印章印文系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同时,并与弘某公司提供的真实印章印文比对鉴定,确认非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由此,虽然谢霞勤私刻的该枚弘某公司印章已经灭失,但不影响谢霞勤伪造弘某公司印章的基本事实认定。

案例5:赵小峰、史丽诈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二审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豫03刑终97号:关于上诉人余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不仅包括私刻公章的行为,也包括伪造公章印影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余某某明知是应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印章,仍私自购买并使用加盖有伪造的国家机关公章印影的空白纸张,并在该纸张上书写本人身份及虚假收入证明,为他人骗取借款提供担保,其行为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法律规定。

案例6:侯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晋11刑终204号:至于本案是否已过追诉时效问题。经查,印章包括印形和印影,上诉人侯某某在2016年5月在涉案申请立项相关材料上使用伪造的某某公司印章加盖该印章印影的行为属于伪造印章,亦可认为系其伪造印章犯罪之日,至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立案侦查本案时未超过法定经过五年的追诉时效期限。故上诉人侯某某庭后提供证据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证明目的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