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取保候审期间“玩失踪” 昌宁一男子被从重处罚

1月21日晚,被告人周某酒后驾驶车辆沿天猴高速柯街收费站连接线由柯街往保山方向行驶,当日22时10分许,行驶至天猴高速公路昌保段48公里333米(柯街收费站)处时,被保山市公安局昌保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3月13日,周某收到昌宁县人民法院送达起诉书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3月21日,经多方联系寻找未果后,昌宁法院依法决定对其逮捕,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网上追逃,于3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4月2日,昌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昌宁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在审判阶段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严重影响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并经网上追逃到案,其悔罪态度较差,主观恶性较大,不适用认罚从宽制度,应从重处罚。

最终,周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取保候审与刑事拘留、逮捕一样,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非“取保了事”。本案中,因周某私自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无视法院传唤,最终被从重处罚。

法律不是儿戏,法律面前没有手段可言,弃保逃匿不仅难以逃脱罪责,反而量刑时可能会被加重处罚。

什么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有什么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本报记者 张恒 通讯员 杨苓

(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