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移动互联网蓬勃发展
抖音、微博等平台日益成为
商业营销的重要渠道
但部分商家为攫取不正当利益
竟不惜把“拉踩”同行作为“流量密码”
近日,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社交平台发布不实视频诋毁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曹某系某汽车用品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同时系某手汽车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某手汽车用品店的经营者。2023年6月,曹某发现账户名“某乐汽车贴膜”的账号在抖音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称“某连锁老牌门店割韭菜”“被割韭菜的同时质量还次”,并在显著位置附上公司标识及“#江门汽车贴膜”“#江门汽车保养”等话题标签。曹某认为,该账号在没有证据证明视频内的隔热膜出自曹某门店,且未经科学测评的情况下制作发布前述视频,导致其商誉严重受损,遂将账号运营者诉至法院。截至提起本案诉讼,涉案视频获网友评论118条、收藏19条,转发18次。账号运营者某乐汽车用品公司则辩称,其损失与涉案视频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
江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明知该商标标识来源于原告,仍在相关视频中凸显出原告专有的商标标识并附上系列负面评价,容易引导相关受众产生原告商品服务品质不好的结论,相关行为已构成商业诋毁。结合原告受损商誉的市场价值、相关言论的影响范围、涉案视频存在时长、被告的过错程度、商业诋毁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原告维权实际支出等因素,判决某乐汽车用品公司删除相关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曹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合计15000元。
法院提示
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具有对特定产品进行商业评价的言论自由,但应当遵循审慎义务。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名誉,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来源:江海区人民法院
供稿:施兆勤、陈慧虹
编辑:张平
策划:何奎
审校: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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