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曾业
吃顿饭摔成十级伤残,医疗费近4万元,食客的各项损失合计近10万元。对于责任承担和赔偿问题,伤者、饭店、保险公司各执一词,最终对簿公堂。日前,四川渠县人民法院公布这样一起特殊案例。
饭后上厕所
食客脚下一滑摔成十级伤残
2024年11月一个午后,郑某在渠县某大饭店用完餐,走向洗手间如厕。
饭店员工刚刚用洗洁精清洗了地面,残留的清洁剂让瓷砖地面变得异常湿滑。郑某脚下一滑,重重摔倒在地,竟然爬不起来了——现场未设置防滑垫,也未摆放警示标识。
事发紧急,郑某被送往渠县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检查,这次摔倒直接导致郑某右侧的股骨发生骨折。次日,郑某被转入达州骨科医院,共计住院治疗13天,仅医疗费就产生近4万元。
后经司法鉴定,郑某因外伤致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后遗右髋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各项损失合计近10万元。
损失谁买单?
法院认为当事双方都有责任
事发后,涉事饭店共垫付5.04万元。但面对责任划分和后续赔偿,各方陷入了争执。
郑某认为,饭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饭店则表示,已投保公众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赔付,但不可能承担全部责任。而保险公司则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赔付比例提出异议。
渠县法院审理认为,涉事饭店作为餐饮经营场所,员工清洁地面后未采取防滑措施、未设置警示标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郑某的损失承担90%的侵权赔偿责任。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走时未尽合理谨慎注意义务,自行承担10%的责任。
经核定,郑某各项合理损失合计9.98万元。饭店应承担8.98万元,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付6.28万元。因饭店已超额垫付2.34万元,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付郑某3.94万元,并支付饭店超额垫付费用2.34万元。
律师说法:
保险免责条款与消费者无涉
“在本次事件中,涉事饭店承担了大部分责任,合情,合理,也合法。”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律师冯骏认为,作为经营场所的责任人,保障场所内所有人员的安全是其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有明确规定。涉事饭店因打扫卫生让地面变得湿滑,没有任何防范措施也未进行任何警示,造成消费者郑某摔伤,由此产生的损失,依法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与此同时,消费者对自己的人身安全也应尽到一定的审慎注意义务。”冯骏分析称,在注意到地面湿滑的情况后,郑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在行走中注意排除安全隐患,谨防摔倒等情况发生。否则,产生的相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至于保险公司提出的保险条款免责事宜,冯骏则表示,这属于保险公司与涉事饭店之间的合同关系,饭店不能因为购买了相关保险,就完全推脱自己应负的赔偿责任,因为保险公司的相关免责条款与消费者无涉。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保险合同条款,只支付应承担的部分,不足部分仍然应由饭店承担。
“不是谁受伤,谁就有完全的道理。”冯骏补充说,经营者也好,消费者也罢,应当共同维护好经营场所的秩序,确保环境安全。本起事件,给双方都敲响了警钟——经营场所需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杜绝安全隐患、做好警示提醒,从源头防范意外发生;消费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谨慎留意周边环境,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只有双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才能有效减少此类纠纷,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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