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和情人去KTV唱歌,两人共饮用9瓶啤酒,情人将女子送回家后不久,女子即从楼上坠亡,女子家人以窗户高度不符合建筑标准为由,向两户房主索赔50万,房主却说:她是和情人冲突后自杀身亡,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黄丽是陕西省旬阳县人,与沈维结婚多年,两人育有一子沈涛,后黄丽长期在河南省登封市打工,并租住在登封市市区A房间,房产所有人为程钦。
事发当晚,黄丽与情人杨强同去KTV唱歌,两人一起要了一箱啤酒,共喝9罐,剩余15罐存放在KTV处,之后,杨强将黄丽送至黄丽租住的房屋后离开。
在杨强下楼后,黄丽突然坠楼,杨强拨打120急救电话,但黄丽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杨强又拨打110报警电话,登封市公安局刑警一中队出警。
48天后,警方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写明,事发当日凌晨,我队接报警称在登封市×办事处有一具女性尸体,经查证,已确定女性尸体的身份:黄丽。
身份证号:××,户籍地址:陕西省××组,现黄丽家属对黄丽的死因无异议,按规定提出处理黄丽尸体申请,可按相关规定处理尸体。
黄丽死后家人未做尸检,即对其进行火化,后家人将A房间主人程钦和相邻房主赵俊诉至法院,索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抚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0万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杨强与黄丽饮酒后,将黄丽送至黄丽租房后离开,在杨强下来后,发现钥匙遗忘在黄丽处,杨强打电话让黄丽送钥匙,黄丽在楼梯窗口处向下扔钥匙时,坠楼摔在楼道门口处。
该楼道楼梯系二被告共有通道,二被告的楼梯间窗户距离地面仅有60厘米,没有达到2米,也没有安装防护栏防护网,是受害人黄丽失足坠楼的主要原因。
二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按照事发时河南省赔偿标准,应赔偿100万元,根据责任分配,二被告应承担50%,赔付原告50万元。
程钦辩称:
1.死者黄丽系跳楼自杀身亡,而非在扔钥匙时不慎坠亡,本案的唯一目击证人杨强的询问笔录,足以证明死者黄丽系跳楼自杀身亡。
2.本案法庭可以通过案发现场勘验,确认在二被告楼道内窗户现有的窗台高度情况下,即便是窗户上不安装护栏,正常人从楼道内行走或通过窗户向外扔钥匙等物,均不可能从楼道内任何一个窗户造成原告所称的失足坠楼的后果。
3.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应推定黄丽系跳楼自杀身亡的事实成立,程钦对该事件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也绝对不希望该事实发生。
综上,死者黄丽系醉酒后先与情人发生冲突,后又自行攀上窗台跳楼自杀导致其死亡,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楼道内窗台高低及窗户上是否安装护栏,与死者死亡结果间没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赵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且赵俊与死者黄丽无任何关系,也无任何业务往来,更与本案两原告无任何关系,赵俊不应对黄丽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未对黄丽进行尸检,无法确定死亡原因,但根据现有证据推断,黄丽大概率是坠楼死亡。
本案中,虽然无直接证据证明黄丽是从几楼坠亡,但从现场勘验结果来看,二被告三楼至四楼的过道窗户窗台距地面的高度分别为0.90米和0.96米,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及《住宅建筑》规定的不低于0.9米的要求。
但二被告五楼至六楼的过道窗户,窗台距地面的高度均为0.73米,不符合不低于0.9米的要求,且根据上述两个规范要求,对住宅窗台低于0.9米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但黄丽坠楼时,二被告在窗外并未安装任何防护措施,因此,二被告五楼至六楼的过道窗户存在安全隐患。
同时,根据法院现场勘验,二被告三楼以上的楼梯分开使用,若要到达赵俊家五楼至六楼过道窗户,需先下到四楼才能再上到该五楼至六楼的过道窗户。
因此,黄丽若是从赵俊家五楼至六楼过道窗户坠楼不符合常理,且黄丽是程钦的租户,与赵俊无关,故赵俊对黄丽的坠亡不应承担责任。
程钦辩称,黄丽系醉酒后先与情人发生冲突,后又自行攀上窗台跳楼自杀导致死亡,但该辩称意见并无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另,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杨强与死者黄丽共喝了9罐啤酒,死者黄丽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健康、生命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其应当知道过量饮酒会对其认知、判断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对其健康、生命可能产生不利后果,故对造成黄丽的死亡后果,黄丽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程钦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因大小等情况,法院确定黄丽的死亡损失共计729449元,酌定程钦承担5%的责任,并支付精神损失费5000元,即总数额为41472元。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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