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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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是诉讼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而设立的一项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进行,或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由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但再审不同于上诉,不是当事人申请后,法院就必须启动再审程序。
如果在诉讼过程没有这样做,就有可能无法申请再审:
一、 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
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不属于应当再审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
二、 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
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不属于应当再审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
三、 无正当理由不提交证据又以该证据提出再审申请的,或者发现新证据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不予采纳的除外。
四、 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提出上诉的。
有以下情形的也不能申请再审:
一、 超过再审申请的六个月期限的
二、 撤回再审申请或再审期间无故缺席又再次申请再审的。
三、 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申请再审的。
四、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
五、 对调解书申请再审,但不能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 已经本级人民法院再审又重复申请再审的。
最后,要注意的是,再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
(二)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案外人;
(三)上述当事人或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
否则法院也会以主体不合格而不予再审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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