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人事专员等管理人员以未签订劳动合同寻求双倍工资,单位答辩意见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了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但劳动合同法第3条也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某某原系公司人事管理人员,工作内容有对人员定岗、人事变动、人员辞职、用工协议的保管及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等人事专员所担任的职责。

某某作为人事专员,应勤勉尽责,帮助公司完善各种合同制度和规章制度,避免公司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但某某严重失职,甚至故意不给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并向申请人主张双倍工资,显然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某某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因某某未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应由其个人承担不利后果。某某因其职责所在,有提醒、督促和管理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同时也应该知道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其自己未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其失职所致。这种过错责任不应转嫁由公司承担。

某某作为人事专员,负责的是人事管理工作,其明知公司的用工管理流程及员工新入职时应当签订用工协议,以及不签订劳动协议的法律后果。因此,某某应当对不签订劳动协议的法律后果承担管理责任。某某负有提示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公司未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理应告知并向公司提出补签劳动合同,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则即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是某某未尽勤勉谨慎义务所致。

虽然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劳动合同本质上还是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因此书面合同是否签订,不仅取决于用人单位,还取决于劳动者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如果导致书面合同未能签订的主要原因在劳动者一方,则不宜苛责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以避免显失公平的情形发生。

《劳动合同法》二倍工资罚则的规定,立法目的在于惩罚用人单位恶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利益的行为。不论某某基于疏忽未履行工作职责,还是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在离职后以此为借口申请仲裁,严重违背了诚信原则。如果某某的请求得到支持,将会鼓励人事专员以此方法牟利,损害法治、损害社会的公平正义。

针对法务人员以未签订劳动合同寻求双倍工资,单位答辩意见参考:

某某作为公司的专业法务,负责审核合同、公司内部事项合规性的审核、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等工作,在入职后就应严格履职,对公司内外的法律事务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补救措施,规避或降低法律风险。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却未提醒、督促签订合同,而是怠于履行其职责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放任结果发生。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其作为专业法务对公司劳动用工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负有提醒、监督和管理的义务,但某某明知自己没有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却不督促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未尽履职责任的过错,应承担不利后果。这种过错责任不应转嫁由公司承担。且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则即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是某某未尽勤勉谨慎义务所致。

虽然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劳动合同本质上还是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因此书面合同是否签订,不仅取决于用人单位,还取决于劳动者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如果导致书面合同未能签订的主要原因在劳动者一方,则不宜苛责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以避免显失公平的情形发生。

《劳动合同法》二倍工资罚则的规定,立法目的在于惩罚用人单位恶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利益的行为。不论某某基于疏忽未履行工作职责,还是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在离职后以此为借口申请仲裁,严重违背了诚信原则。如果某某的请求得到支持,将会鼓励法务人员以此方法牟利,损害法治、损害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