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4月9日,袁某骑电动车与刘某骑电动车、师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袁某因事故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袁某、师某负次要责任。袁某将刘某、师某以及师某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郑州市管城法院,请求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128740.67 元。
被告刘某答辩,原告此次事故发生前已经受伤,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因受伤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应由答辩人承担,并对原告的受伤与交通事故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提出鉴定申请。
被告师某答辩,其不认可原告的各项费用,且当时交警划分责任的时候其提出了异议,当天交警没有拍事故现场照片,交警是第二天出的现场,其不认可当时的证据。
该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旧伤复发,那么,受伤处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有关?事故多方责任应该如何划分?2024年5月6日,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节目邀请到该案主审法官——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员额法官陈峥解读相关法律问题。
针对受害人袁某的医疗救治情况,法院查明哪些事实?
陈峥:袁某 2023 年 4 月 10 日至 2023 年5 月 16 日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胫腓骨下段开放性骨折。在该次住院的入院记录中既往史显示:2021 年 4 月因右胫腓骨骨折行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骨折已愈合,已于 2023 年3月取出内固定物。被告刘某为原告垫付了3000元医疗费,后医院退回258.93元。
针对原告腿部旧伤的情况,法院查明哪些事实?
陈峥:本案中原告腿部骨折与其在2021年4月腿部骨折部位相近,因为存在这样的情况,法院主要审查此次腿部的骨折是陈旧性骨折,还是新产生的骨折,此次骨折和2021年4月腿部骨折有无关系。
刘某辩称,原告此次事故发生前已经受伤,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因受伤产生的费用不应该由她承担,并对原告的受伤与交通事故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提出鉴定,法院是否采信刘某的意见?是否支持其提出的鉴定申请呢?
陈峥:法院没有采纳刘某的意见,也没有支持其提出的鉴定申请。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原告本次事故医疗病历并未显示此次受伤系陈旧性伤害,其次根据原告本次入院记录,上次受伤取出内固定物的出院记录,原告2021年4月腿部骨折本次事故发生前已愈合。所以法院没有采纳刘某的意见,也没有支持其提出的鉴定申请。
被告师某辩称,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其没有责任,法院的裁判观点是什么?
陈峥:师某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应该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师某未提复核,而在诉讼中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以法院会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及划分各方责任的依据。
关于各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法院的裁判观点是什么?
陈峥:一般情况下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不同。
如果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全责任的话,有责机动车承担100%的责任;主次责的话,主责机动车承担70%的责任,次责机动车承担30%的责任;同责的话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全责的话,机动车承担100%的责任;如果是主次责任的话,机动车承担80%责任,非机动车承担20%的责任;
如果是同责任的话,机动车承担60%责任,非机动车承担40%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刘某骑的是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负主要责任,原告袁某骑的是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负次要责任,被告师某的汽车是机动车负次要责任。在责任分配时,考虑到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刘某和袁某车辆发生碰撞,被告师某停放在路边的车辆起到遮挡双方视线的作用,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酌定事故责任。本案中,刘某、师某对事故发生均应承担责任,对事故发生均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袁某损失共计75536.32元;被告刘某赔偿原告袁某损失共计31729.4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后被告刘某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上诉至郑州中院,郑州中院作出维持原判判决。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员额法官 陈峥
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现任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曾获得郑州市五一劳动奖章1次、荣立三等功2次、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满意好法官1次。
交通事故中,在旧伤的位置上又遭受到伤害的情况比较常见。处理案件时需要注意区分每次伤害造成的具体损伤,第二次伤害和第一次是否有关联,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避免盲目主张或盲目赔偿。
来源: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 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
编辑:付琳丨责任编辑:杨光丨监制: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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