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提要
老孙膝下有一儿一女。女儿常年在外打工,不仅定期向家里寄钱,逢年过节还会回家看望老人。儿子居住在离老孙不远的县城,但几乎不与老孙联系。一天,老孙因不慎摔倒骨折而住院,生活不便,所以联系了儿子和女儿。儿子听闻后急忙以各种理由拒绝回来看望老孙。女儿则二话不说,放下工作,不远千里赶回来照顾。儿子的不孝让老孙非常寒心。
矛盾聚焦
老孙下定决心,不让儿子继承自己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老孙的这一想法可以实现吗?
答案是肯定的。首先,老孙可以通过订立遗嘱,按照自己的意思分配遗产。譬如,老孙可以在遗嘱中载明,由女儿继承大部分甚至全部遗产,合法有效的遗嘱将优先于法定继承办理。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 条的规定,即使老孙未订立遗嘱,未尽扶养义务的儿子通过法定继承取得财产也会受到影响。
最后,如果老孙儿子还存在更严重的“不孝”行为,还须自食丧失继承权的恶果。譬如,如果老孙的儿子曾遗弃老孙或者曾经严重虐待老孙,又或者有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老孙的遗嘱等行为,也会因此丧失继承权。不过在此情形下,如果儿子改过自新,老孙也表示了谅解,或者事后老孙仍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则其儿子又可以重新获得继承权。
法宝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力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 注 】案例摘自全国“八五”普法学习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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