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辄过亿,这类巨额的罚单看着就让人胆战心惊。然而我却认为,资本市场的惩处措施应该是一种双向的奔赴机制,在重罚违法违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同时,更要加大力度处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唯有如此,才能算得上真正意义的严刑峻法,否则兜兜转转过后,不管是加速了退市的步伐,还是股价突然之间的急转直下,皆等同于对股民的残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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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控股股东涉嫌内幕交易,濒临退市边缘的ST阳光再度被推上了财经舆论的风口浪尖。隐藏于背后,直接捅出惊天大瓜的阳光集团则被施以2.32亿元的顶格处罚,看似大快人心,实则依然没有戳到利益资本的痛处,身为独立法人的集团公司固然是可以被罚到破产,然而其法人代表永远都只是有限责任。个人认为,类似于这样的金蝉脱壳式处理结果,根本就起不到太大的震慑效果,同时也无法体现出市场制度的公平正义。这其中的道理人尽皆知,根据公司法的定义,法人只是一个独立的组织,并不具备具体的行为能力,所有的决策最终都出自于法人代表,所以,公司的实控人才应该是第一责任主体,正所谓冤有头债有主,切不可出了问题只拿永远都保持沉默的法人机构开刀问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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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罚不法企业与控股股东虽符合严格治市的宗旨,但绝非标本兼治的良策,上市公司的实控人才是资本市场一切违法犯罪的真正源头,他们的行为与意志可以体现出整体市场环境的澄明程度,而管理层能否做出极具针对性的分类处罚并严加重点监控,则反映出市场治理方面的专业智慧与实事求是的施政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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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本就充满了各种风险,而上市企业实控人的每一个举动与抉择都会令相关公司的股价风云突变,他们往往是以法人代表的面目出现,其行为必须要受到更为严格的监控。因此,重罚企业的本质就是雷声大雨点小,机构与组织绝对不应该成为个人罪行法定的挡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