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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李某2004年通过网络相识,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两女。起初二人感情尚可,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和,2018年分居至今。

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女儿由自己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张某称,李某性格强势且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自己有能力给孩子良好的成长和教育环境。此外,其还认为案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平均分割。

被告李某对此并不认可,其辩称两个孩子一直由自己照顾,应判归她来抚养且案涉房产系父母全额出资购买赠予自己,应属其个人财产不应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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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面对此情况,法院审理认为:

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故应予准许。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原被告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女儿,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原被告分别自行抚养长女和次女。

故本案中,被告提供证据能够证明诉争房屋由其父亲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单独所有,故认定案涉房产系被告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原告要求分割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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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明确规定:

  •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的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王思阳律师提醒大家:

近期楼市松绑政策不断出台,购房需求上涨,无论处在人生的那个阶段、婚前婚后、新婚离婚、青年暮年,赠予还是买卖,加名还是不变,双方一定要做好功课才能更多的保障自己的权益,创造更大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