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民来说,对待土地就像对待自己的生命一样,有了土地才有继续生活下去的希望。

在农村可能有不少人听说过一种情况,那就是村中去世的老人的土地即使无人再耕种了也不收回,相反很多没有土地的人或者刚出生的孩子却分不到自己的土地,究其原因究竟是因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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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农民的耕种热情,稳定和农民的关系

在2017年,我国对于农村居民土地所有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为了鼓励农民们的生产积极性,提出了“土地管理期限三十年”的办法,这样的新举措确实让不少农民心里有了底,不再担心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强行收回,政府和农民的关系更加紧密。

土地产生的价值并不是短时间就能看到的

农民在土地上耕作,收获和刚开始种植经历了若干年。尤其像果树这样的作物,从刚开始播种要相隔数年才能实现价值,因此并不能按照人是否健在来分配土地。许多人虽然去世了,但是土地上的各种作物还在不断实现收益和价值,这样一来自然就不能马上划分给别人耕种了。

组织团体仍存在,土地就应当得以保留

对于土地管理来说,最热门的一个名词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这样的制度类似,如今国家把土地的权益分配给了一个个家庭以及团体,在这样的家庭中如果有人去世,那么土地权益就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承,当然了如果家庭全部成员都去世后,那么土地的权益也就由政府收回。

如今在农村中都按照这样的分配制度管理土地,一旦某个家庭中的全部成员已经销户,属于“整户消亡”的情况,那么村组织就可以将土地分给其他人耕种。

土地管理三十年期限的规定让一些农民怨声载道,但这是国家对于所有农民权益的一种权衡,不得不说这样的措施可以尽最大可能让农民对土地拥有更长的使用权

这种规定的施行可能一些人会提出问题,那就是当前没有分到土地的人想要获得土地是不是只能在等三十年之后呢,如果真是这样想必也很难接受了,当然了土地分配也不会死板的对准三十年这个期限。如今在不少农村已经有了十年一动地的说法,十年对土地微调一次,那些有户口但是没有得到土地的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进行申请。

1、土地管理分配时还有剩余的土地未经分配

2、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发土地

3、有土地所有者愿意主动舍弃对土地的管理权力。

上面的这些条例对于没有土地的人来说还是相当难办的,毕竟对于农民来说对于土地一定都有着非常深厚的感情,想要主动舍弃自然是不太现实的,国家目前对于农民和土地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多次协调,但是仍旧还有一些不完善的部分,这些就希望以后能够出台更加完备的政策,保证每一位农民的权益。

下面是一些涉及到土地的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欠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利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二十九条规定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方式增加的;(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