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第12条规定,醉驾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的,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不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信宜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醉驾案件中,被告人梁某“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但却被判了刑,这是怎么一回事?

2023年10月2日23时许,梁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亲戚在信宜市区迎宾大道行驶,当行驶至迎宾大道飞鹰城雕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梁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05毫克/100毫升。

随后民警将梁某带到信宜市人民医院,委托医护人员对其抽取血样送检。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从梁某血样中检验出酒精成分,含量为95.09毫克/100毫升。

另查明,梁某曾于2016年、2021年因危险驾驶行为两次被信宜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经审理,信宜法院认为,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09mg/100ml,且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4年2月2日,信宜法院以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五千元。

在此,法官郑重提醒,虽然《意见》第12条列举了“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作为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之一,但还需同时不具有《意见》第10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方可不认为是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被告人梁某虽然血液中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但其同时具有《意见》第10条规定的“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从重处理情形,其行为仍然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办案法官诚恳劝诫广大群众,“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的金规铁律,切勿简单以为“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就是划分罪与非罪的分界线,更不要怀抱侥幸心理去挑战法律底线,令自身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知多D】

《意见》第10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包括:(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4)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5)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6)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7)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8)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9)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10)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11)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12)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13)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14)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15)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来源: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