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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意识,保障辖区消防安全稳定,强化单位主体责任,淮南市消防救援支队梳理一批行政执法案例,望各单位引以为戒,共防安全事故,守护城市安全。

田家庵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5月6日,田家庵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中化国际城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多处故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田家庵区消防救援大队针对该场所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针对该场所(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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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29日,淮南市大通区某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火灾扑救过程中发现该单位生产厂房室内消火栓无水,系统瘫痪,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大通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责令该场所改正,并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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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家集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养老公寓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11日,谢家集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辖区内的淮南市谢家集区某养老公寓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两处安全出口被锁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谢家集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责令该场所改正,并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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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27日,八公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辖区内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二层部分教室外墙窗户上设置了固定防盗窗,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八公山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法责令该单位改正,并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单位目前已整改完成,固定式防盗窗已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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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集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台球娱乐中心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29日,潘集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潘集区某台球娱乐中心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经营者擅自将一层后侧安全出口锁闭,且不能及时打开,安全出口已不具备疏散条件,该场所经营者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潘集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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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29日,凤台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辖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部分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凤台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责令该场所改正,并对该场所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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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某物业服务企业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24日,寿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小区进行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该小区单元楼内存在灭火器缺失,楼道内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识损坏等问题,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寿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责令该企业整改,并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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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集实验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歌吧行政处罚案

2024年2月2日,毛集实验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辖区某歌吧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歌吧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毛集实验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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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4月15日,山南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淮南市山南新区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山南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法责令该场所改正,并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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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27日,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某小区进行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该小区高层住宅一层公共门厅内有部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疏散通道已不具备疏散条件。2024年3月7日,大队在对该小区进行检查时,已发现此类隐患。以上隐患多次出现。该场所上述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法责令该场所改正,并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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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5月11

信息来源:淮南消防在线微信公众号

淮南发布(ID:huainanfabu)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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