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云南省、昆明市公安机关

打击治理“两卡”违法犯罪

集中会战部署

近日

昆明市反诈中心

成功打掉一涉“两卡”违法犯罪团伙

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

为推进“两卡”打击治理工作再添佳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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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

昆明市反诈中心

接到线索指令

经研判分析

联合五华分局反诈中心

王家桥派出所迅速出击

于次日在某小区内

将卡主涂某某抓获

经查

涂某某利用自己的银行卡

进行非法转账洗钱活动

中非法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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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工作

警方锁定另一名卡主陈某

和取款人杨某某、张某某

并在某酒店将三人抓获

现场缴获杨某某取出

准备转移的赃款38500元

及非法所得2100元

此时

前来转移赃款的“上线”毛某落网

在民警的延伸打击下

同为取款人的秦某某、石某某相继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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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

取款人杨某某等4人为获取高额报酬

帮助境外诈骗分子在昆明取钱后

交给毛某存入指定账户

获取非法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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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公安机关已对7名犯罪嫌疑人

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普法课堂

什么是两卡?

“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的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非法买卖“两卡”的后果

一、信用惩戒

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二、限制业务

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三、法律处罚

非法买卖个人电话卡、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诈骗罪,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四、严管账户

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警方提示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

切勿将自己办理的

手机卡、个人银行卡

对公账户及结算卡

以及微信、支付宝

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

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

请广大群众提高法律意识

严守法律规定

拒做“两卡”犯罪的帮凶

昆明信息港整理编辑

来源:昆明警方发布微信公众号、昆明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

编辑:李贵芳

审核:丛 林

终审:宋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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