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废柴先生说】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一、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和内部劳动规则。用人单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的重要表现,对于维护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作用,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应当严格遵守。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经营的需要,也是管理的需要,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规章制度之于用人单位,犹如法律之于国家。用人单位没有规章制度,不但经营无“法”可依,其管理也会无“法”可依,劳动者也无从知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毕竟劳动者如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如果仅凭用人单位的“一张嘴”,劳动者的权益就容易被侵害。因此,规章制度的建立,既可依有效保障用人单位的运营,也可以保障劳动者的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义务。

当然,这里还需要强调的是,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依法”,亦即强调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不仅程序上要合法,而且内容上也要合法,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也可以此为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

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司法实践中会着重审查规章制度的制定或者重大事项的决定是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予以充分考虑,规章制度的最终形成是否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不同的用人单位存在不同的情况,对于职工人数多的,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有困难的,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听取相应的意见。对于成立的工会的,最终的规章制度应当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对于没有成立工会的,要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规章制度的制定或重大事项的决定都需要经过以上程序,只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才要履行以上民主程序。具体而言,大体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说白了就是给员工发多少钱,什么时候发,怎么发,几点上班几点下班,每月休假几天,要不要交社保,什么情况下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要不要对员工进行培训,培训之后员工要履行什么义务等直接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各种制度。至于公司对外担保、聘任管理人员、对外投资等并非与员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事项,则无需经过以上民主程序。

三、规章制度的公示程序

规章制度制定之后,应当依法向员工公示或者告知。这种方式有多种多样,既可以将规章制度作为合同附件由员工进行签署,也可以通过开培训会的方式,又可以制作成员工手册发放给员工,还可以在员工劳动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张贴。当然,不论以哪种方式公示或者告知,都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免产生争议的时候无法举证导致规章制度不被法院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