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罪犯李某某因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规定,情节严重,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某作出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期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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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商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9日以罪犯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为自2023年11月21日起至2026年11月20日止。罪犯李某某于2023年11月28日到山东省惠民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管理。但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的2024年2月27日,李某某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提供特定支持、帮助被山东省惠民县公安局罚款二千五百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四百二十八元。2024年4月3日,李某某又因盗窃被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

法院认为,罪犯李某某的行为违反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2024年5月9日,罪犯李某某被送押至商河县看守所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