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充分发挥政府在老年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引题)

多措并举提升老年教育质量(主题)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之一,老年人口数量最多,老龄化速度最快,应对人口老龄化任务最重。更好地激发老年人老有所为的积极性,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百姓福祉,需要下大气力来应对。充分发挥政府在老年教育中的主导作用,是提升老年教育质量和普及程度的关键。所谓主导作用,就是统领全局,推动全局发展。政府在老年教育中的主导作用,主要表现为制定政策、提供资金、整合资源、推动改革等。

在应对老龄化的过程中,积极推进老年教育事业,是改善老龄群体生活状况,提升老龄群体社会价值的必要举措。要发挥老年人优良品行在家庭教育中的潜移默化作用和对社会成员的言传身教作用,发挥老年人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经验优势和威望优势,发挥老年人对年轻人的传帮带作用。因此,有必要通过老年教育的方式为老年人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引导老年人保持老骥伏枥、老当益壮的健康心态和进取精神。在老年教育事业的实施过程中,政府作为老年教育最重要的管理者,如何主导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老年教育服务供给体系,帮助老年人用科学的方法保持健康的身心状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要不断探索老年教育的新思路、新战略、新举措。

首先,政府要做好顶层设计,制定政策法规,起到老年教育供给主体的统筹调控与监管等职能作用。老年教育不仅是教育工程,也属于民生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终身教育的最后一环,老年教育不能脱离整体教育事业而独立存在。老年教育也同样需要投入一定的师资、物资、财力等,而这些投入,并不是老年大学、社区、养老院等单独机构能承担并完成的,需要全社会参与方能实现。政府必然是老年教育供给服务的统筹、调控与监管的主体,起到统揽全局、推动发展的主导作用。为此,政府要考虑做好以下事情:第一,进一步完善老年教育法规,探索出台《老年教育法》。当前国家所出台的有关大中小学教育法基本完善,但针对老年人的教育法并未出台,老年教育的上下位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导致老年教育实施无法可依。第二,明确老年教育管理主体。老年教育的多重属性导致现行管理定位模糊以及管理主体不明确,各部门具体职责,缺乏细化的责权规定,各部门之间存在一定的政策壁垒,信息不能共享,出现“九龙治水”混乱局面。因此,对于政府而言,要发挥主导作用,理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同关系,明确相关部门的权责与职能,逐渐解决部门之间的重叠、缺位现象。

其次,政府应成为老年教育资金投入的主体。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建立全国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推进老年教育资源、课程、师资共享,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支持。但《意见》并没有明确老年教育是否属于公益性事业的性质,由此带来资金投入的比例、重点及使用计划等一系列问题。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精神,老年教育理应属于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益性属性决定了其服务供给不能仅仅依靠市场来调节。要明确政府投入责任,建立老年教育经费保障与财政收入相适应的动态增长机制,构建以政府投入为主,市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制定相应政策,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事业建设。

最后,政府要支持和鼓励老年教育的创新实践,探索适合老年人学习的新模式和新途径。政府要着手优化老年教育服务供给体系的建设,充分利用文化、经济以及高校等资源,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机制联动、协调发展的老年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立不同层级的老年教育网络,充分发挥老年大学、社区学院在老年教育中的带头作用,创新老年教育载体,开展多样老年教育活动,开设系列老年教育课程,进一步整合各类老年教育资源,改革老年教育内容和方式,适应不同层次老年群体教育的需要和个性化自适应的学习需求。

综上,要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群团组织积极参与、上下左右协同联动的老年教育工作机制,形成老年教育工作大格局。尤其要加强政府在老年教育中的主导作用,需要从政策、投入、资源整合、改革创新等多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老年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学习机会、更高的服务水平。

(李本友,作者为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首都终身教育研究基地教授)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