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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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他人生效判决提出撤销申请的第三人,法律规定须是对另案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即需具有请求权基础。

除此之外,因另案中为查明案件事实而参加或需要参加、可以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不属于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因其对另案或本案诉讼标的无请求权。

另外,还有一种案外人,连打酱油的“第三人”身份可能都不具备,但其因关联关系,比如某份重要证据存在可能影响另案诉讼进程,其亦因对另案诉讼标的不享有请求权,故同样无法成为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

最高院最新一期《立案工作指导》所刊载题旨案例,其中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便属于案外人或“打酱油”的“第三人”,而被认定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其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后,新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已与原来转让主体脱离了法律关系,没有特殊情况,是无法再对后面的当事人基于新的合同关系产生的诉讼标的享有请求权的。

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是打酱油还是有请求权第三人,典型案例及优秀的裁判规则非常之多,亦很新颖,限于篇幅,本文仅撷取少量:

【案例一】

案情简介:2012年,酒店公司作为原告,以开发公司、旅游公司为被告,房产公司为第三人提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诉争房地产归酒店公司,判令开发公司、旅游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等。2015年,开发公司股东高某得知该案判决后,以开发公司系其个人公司、另一股东邹某利用开发公司名义转让开发公司全部财产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实务要点:公司诉讼形成判决,股东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公司对外诉讼形成生效判决虽会间接影响到股东利益,但因股东与公司利益一致性,股东无权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63号“高某与某酒店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见《高光与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审判长王毓莹,审判员曹刚、钱小红),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803/257:34)。

【案例二】

案情简介:2003年,民事调解书确认房产公司欠郑某1.2亿余元。2015年,房产公司进入破产程序。2016年,开发公司以其系房产公司债权人、郑某与房产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为由,就前述民事调解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实务要点:享有合同撤销权的债权人,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依《合同法》第74条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具备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885号“永安市燕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郑某南、远东(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高某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见《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审判长王旭光,审判员周伦军、马东旭),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新型民商事案件理解与适用》(X3-2019:656)。

【案例三】

案情简介:2013年,生效调解书确认热电公司欠于某借款及利息若干。2014年,法院裁定受理于某等人作为债权人对热电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热电公司全资股东实业公司以于某与热电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系虚假诉讼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实务要点:全资股东对公司诉讼,不享有第三人撤销之诉诉权——有限公司全资股东并不因投资关系,而对所投资公司与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生效裁判,享有第三人撤销之诉诉权。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045号“某实业公司与于某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见《香港大千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与于秋敏、海门市大千热电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审判长陈纪中,审判员沈红雨,代理审判员马晓旭),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710/252:43)。

【案例四】

案情简介:2012年9月,建筑公司诉开发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被法院受理。同年10月,持有开发公司50%股权的黄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黄某以2800万余元购买开发公司房产,随后办理过户。2014年,前案判决将黄某部分房产判给建筑公司。黄某遂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实务要点:第三人撤销之诉:未参加另案诉讼而不予受理情形——推定应知公司诉讼的公司大股东,有利害关系而未参与诉讼,事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37号“黄某与某实业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见《黄光娜与海口栋梁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审判长杨国香,代理审判员张娜、李振华),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609/239:33)。

【案例五】

案情简介:2006年,实业公司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某将所持物流公司2852万股股份中的600万股转让给实业公司。2010年,李某与谢某诉讼离婚,民事调解书确认谢某分得李某转让给他人后的一半股份1026万股。此期间,王某就受让李某股份诉讼中,实业公司、李某申请参加诉讼,法院未予同意。吉林高院最终判决李某所持实业公司2852万股股份归王某所有。2015年,实业公司、李某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吉林高院生效判决。

实务要点: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适当实质审查——认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需适当实质审查,但不能将立案阶段形式审查等同于审理阶段实质审查。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65号“福建省泉州市实业公司有限公司、谢青琴与李跃进、长春市绿园区流通企业管理办公室撤销权之诉案”(审判长李明义,审判员苏戈、董华),见《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典型案例及审判经验集萃丛书01:民商事二审典型案例及审判经验》(X2-2019:45)。

【案例六】

案情简介:1997年,开发公司以名下房产向银行抵押借款。2000年,信用社明知银行系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情况下,起诉开发公司,并在诉讼中与开发公司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法院以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2012年,陈某受让银行前述债权并申请执行,信用社以前述调解书提出执行异议。在法院就执行异议之诉尚未作出判决前,陈某诉请撤销前述调解书。

实务要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并行——案外人依生效调解书提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尚未作出生效裁判时,申请执行人对前述调解书可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284号“陈平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长春安邦地产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苏戈,审判员高珂、范向阳),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并行》,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典型案例及审判经验集萃丛书01:民商事二审典型案例及审判经验》(X2-2019:65)。

【案例七】

案情简介:2015年,生效判决认定张某与张某弟对父母遗留房产各享有50%份额。2016年,张某妻李某以诉争房屋户主为张某、应系其与张某家庭共同财产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实务要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须符合另案未被代表等条件——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须就其另案中未被代表、有诉的利益、非因自身原因未参加诉讼等条件进行判断。

案例索引:见《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如何认定》(于蒙,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702/70:89)。

【案例八】

案情简介:2012年,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15年,建筑公司起诉。2016年,生效判决确认开发公司应偿还建筑公司工程款1.3亿余元,建筑公司对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张某以其向徐某出借款项1.3亿余元、开发公司以前述工程抵押担保、2014年仲裁调解书已确认其抵押权为由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实务要点:对优先受偿权,普通债权人无权提第三人撤销之诉——普通债权人以其对建设工程享有在先抵押权为由,就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提起第三人撤销权诉讼的,应予驳回起诉。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13号“张某与某建筑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见《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认定标准——张宝升与恒增公司、环宇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付少军,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贾劲松,代理审判员付少军、谢爱梅),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702/70:142)。

【案例九】

案情简介:2014年,王某与康某结婚,王某将与其他继承人共有、登记在自己名下遗产房过户给康某。2015年,王某与康某离婚。2016年,生效判决认定诉争房屋由各继承人共有。在该诉讼中,康某作为王某代理人参与诉讼。2017年,康某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实务要点:作为代理人参与过诉讼,不得再提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作为代理人参与他人诉讼但未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另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索引:北京高院(2016)京民终551号“康某与王某等继承纠纷案”,见《第三人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他人诉讼但未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另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程新文、谢勇,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803/75:206)。

【案例十】

案情简介:2012年,刘某与设备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由法院判决。2014年,王某以前案中刘某隐瞒真相并提供虚假证据为由,诉请撤销该案判决。

实务要点:非法定的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不予受理——与另案判决诉争标的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因不符合法定条件,故对其起诉应不予受理。

案例索引:陕西高院“王某等与某设备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见《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标准——王某等九人与西安速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武江海,陕西高院),载《立案工作指导·案例评析》(201602-03/49-50:211)。

【案例十一】

案情简介:1999年,常某因转售开发公司房屋至孙某致诉。2003年,生效判决确认孙某与常某间购房合同有效,终止履行;常某返还孙某购房款,开发公司赔偿孙某损失。2012年,开发公司与董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生效调解书确认开发公司将涉案房屋给付董某。2013年,孙某针对前述调解书诉请撤销。

实务要点: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应符合主体资格条件——对当事人诉争标的不享有任何实体权利,或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378号“孙某与某开发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见《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审查标准——再审申请人孙某不服不予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案》(张志弘、裴跃,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审判长张志弘,审判员高珂、范向阳),载《立案工作指导·案例评析》(201503/46:92)。

【案例十二】

案情简介:2012年4月24日,郭某与于某、石油公司借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所作民事调解书确认石油公司以名下土地使用权抵顶于某所欠郭某借款。2014年4月1日,村委会提交了地籍档案资料,以其系真正的土地使用权人、前述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为由,申请再审。

实务要点:案外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申请再审情形——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能同时适用。案外人主张生效裁判损害其实体权利的,应作实质性审查。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再字第3号“某村委会与郭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见《案外人不服民事调解书可申请再审——沈阳市铁西区西三环街道办事处张士村民委员会与郭力军、沈阳大龙洋石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案》(张爱珍,最高院审监庭;审判长张华,审判员马东旭,代理审判员张爱珍),载《审判监督指导·专题研讨》(201601/55:1)。

【案例十三】

案情简介:2013年,公路公司项目经理刘某与工程公司签订公路承建合作合同。同日,刘某、祝某和黄某签订合作协议。随后,工程公司向公路公司账户转账80万元保证金,公路公司在扣除管理费2万元后,将78万元支付给刘某,刘某将其中77万元支付给祝某。由于未能按约施工致诉,2016年,法院判决公路公司支付工程公司80万元。随后,法院判决刘某、祝某共同支付公路公司保证金80万元及利息。2017年,祝某起诉,请求撤销前一判决关于公路公司向工程公司支付保证金80万元的判项。

实务要点:生效判决并未损害其权益,第三人不能提撤销之诉——另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与第三人并无法律上牵连,内容亦未损害其民事权益的,第三人不能提起撤销之诉。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992号“祝某等与华盛集团、青源达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见《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利害关系的认定——青海高院判决祝某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马乾熙、杨海云),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80621:06)。

【案例十四】

案情简介:2014年,杨某在超市购买实业公司奶粉,后以外包装上标注“专佳蛋白”未在食品标签上标明成分及含量为由起诉超市。2015年,法院判决超市10倍赔偿。随后,实业公司以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实务要点:消费者起诉销售者,生产者无权提第三人撤销之诉——消费者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为由起诉销售者,生产者虽与该案有一定牵连,但无权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例索引:北京三中院(2016)京03民撤25号“某实业公司与杨某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见《双城雀巢有限公司诉阳昔杨、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大望路分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郑慧媛、黄丹),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08/126:121)。

【案例十五】

案情简介:2012年,张某与科贸公司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书,确认科贸公司欠张某290万元。2015年,科贸公司股东黄某以双方虚构债务为由,诉请撤销该调解书。

实务要点:公司达成债务调解,股东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与他人调解书不认可,不得刺穿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对外部债务关系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6)京01民终4625号“黄某与张某第三人撤销之诉案”,见《黄秀梅诉张清贵、北京京蒲富丽达科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的认定》(伍涛、窦磊),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11/11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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