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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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对外参与民事诉讼并产生生效判决后,常出现股东以“判决损害自身股权权益”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
那么,股东能否对公司诉讼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最高院在《沈蔚、北京润佳华商投资管理中心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案》中明确:
通常情况下,股东在公司涉及对外经营活动的诉讼过程中不宜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般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等非普通对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观点简析
最高院指导案例《高光诉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明确:通常情况下,公司股东对公司法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诉讼生效裁判不具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其以股东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例外情形:股东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三种特殊场景
1. 情形一:公司为股东债务提供担保,未履行股东会决议程序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担保,属于关联交易,根据《公司法》规定需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意。若公司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提供担保,且原诉讼判决未对担保效力进行实质审查,导致股东权益直接受损,该股东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典型案例:本文所引案例即为,公司唯一股东发现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另一股东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且法院生效判决已判令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该股东可主张原判决错误损害其股权权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 情形二:公司已进入解散清算阶段,诉讼判决影响清算权益
公司经营期限届满、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符合其他解散条件后,股东负有法定清算义务,公司主体资格虽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若公司在清算期间擅自参与诉讼并达成调解协议或接受判决结果,处置核心资产(如出售房产、放弃债权),直接影响股东的清算权益,股东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典型案例:某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未开展清算,反而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通过诉讼调解确认合同有效,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可主张该调解协议损害其清算利益,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参考(2019)闽02民终5700号案);
3. 情形三:判决结果直接导致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或承担连带责任
若公司诉讼判决间接引发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或法院依据该判决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股东与原判决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典型案例:某公司因债务纠纷败诉,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未足额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认为原判决认定债务数额错误,导致其承担责任范围不当,可对原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参考(2021)湘01民终12503号案);
周军律师提醒,股东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较为严格,切勿盲目起诉,避免因主体不适格导致维权失败。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创意配图: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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