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虚开发票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主要前提条件:
1. 主观故意
必须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但仍故意实施了这种违法行为。如果是因为疏忽大意或对法规理解有误而虚开发票,则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2. 客观违法行为
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虚开发票这一违法行为。如果没有实际虚开发票的行为,仅止于预谋阶段,则不构成本罪。
3. 达到一定数额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需要虚开的税款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等不同法定标准,才能分别构成不同情节的虚开发票罪。
具体来说,情节严重的是虚开税款在1万元以上;数额较大是50万至250万元;数额巨大是250万元以上。
4. 无正当理由
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一般都难以构成本罪的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的补充事由予以排除。
5. 无法律依据的免罪情节
不存在刑法分则上规定的作为犯的未遂、自首、主动查缉等免罪情节。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综合考虑虚开发票的手段、后果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主观恶性等因素,以及是否具有其他从重或从轻情节等,对构成犯罪作出认定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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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虚开发票罪的判定需要以案件事实为依据,符合主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并排除有利于被告的事由才能最终认定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