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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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经常碰到小区的业主与物管公司因各种原因处于不和谐的状态,甚至会因追索物管费而停水停电、停电梯等,致使业主无法享受优质服务。

遇到这种情况,小区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能否自行管理小区?

《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业主委员会虽作为小区业主依法成立的自治管理性质的组织,但其需要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时,还需按《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十二条之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并取得“双过半”的业主同意。

因此,在业主委员会合法成立的前提下,业主委员会取得“双过半”的业主同意后,便可以依法对小区实施自主管理。

小区实行自主管理后,个别业主可能会以业主委员会不具备物业管理资质为由,拒绝向业主委员会缴纳物管费据。

业委会收取物业费需要资质吗?

如前文所述,小区的物业管理实行自主管理的模式,符合《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为进行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并不是物业服务企业,不受《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约束,因此不需要资质。

  业主不交物业费,业主委员会有诉讼资格吗?

目前,不少地方已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确认,比如广东省,省高院于2004年11月25日作出了《关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4]18号)。

因此,业主委员会具备法律上的诉讼主体资格,只要业主委员会按《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并取得“双过半”的业主同意,那么业主委员会便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追索物管费。

虽然目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管理模式仍占主导地位,但是随着业主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及各种生活体验的追求,业主自主管理可能会越来越多。

当前,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模式,仍有较多法律问题待理清,比如物业管理费标准的确定、专项服务委托合作等,但随着法律的进步,这些问题都会迎刃而解,为业主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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