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因犯盗窃罪被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止。2024年4月12日,因付某重新实施盗窃行为,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娄星区司法局得知情况后,及时收集、调取了付某的违法证据材料,根据其违法情节和事实,及时组织召开社区矫正奖惩评议小组会议,进行集体评议审核。2024年4月23日,依法向原判人民法院提请了撤销付某缓刑建议并附相关的证明文书,同时,将有关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29日,法院裁定撤销付某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娄星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表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对象在不脱离家庭环境、不断裂社会关系、不影响工作生活的条件下接受监管、教育和帮助,以促使其好好改造,顺利融入社会。因此,社区矫正对象要珍惜在社区中接受矫正的机会,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容触碰,法律底线不可逾越”的法治意识,做到心有所警、行有所戒,只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才能顺利解除社区矫正,如期回归社会。(通讯员 卢致国 刘思伶)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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