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名女子打出租车,上车后发现后座有一个手机,直接一屁股坐上去,随后偷偷藏进兜里带走,事后,民警找到女子,她拒不承认自己看到手机,后面更是直言:我看到了我也不是偷,我是捡!

事发当天,李先生乘坐出租车,下车时,不小心将手机遗落在车子后座上,他本人没注意,司机也没有看到,后来李先生打电话寻找,却始终无法接通,无奈之下,他只能报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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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在调取车上监控后发现,在李先生下车不久,一名女子就和同伴上了车,其中这名女子一开门就看到了手机,不过她并没有和司机提及,反而是直接坐了上去,随后慢慢伸手,将手机从屁股底下拿出来,关机后塞进了自己的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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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女子的一举一动,全都被监控拍了下来,不容任何辩解

随后,民警联系到女子,询问她是否捡到手机,起初,女子拒不承认。

民警告知,监控已经拍了下来,手机就是被她捡走的,如果还不承认,并且拒不归还,那就是偷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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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曾想,电话另一边的女子,情绪却突然激动起来:“我坐个车就盗窃了?看到了我也不是偷,我也是捡,我也没有从他的口袋中拿”

可任凭女子如何狡辩,事实就摆在那里,最终女子被民警传唤到派出所,她这才承认捡到手机并拒绝归还的事实

看到女子的反驳,我才明白什么叫不到黄河心不死,可能包括她自己在内,认为在出租车上捡走手机,只是道德问题,殊不知,这已经是违法了

要知道,法律上,在出租车上捡手机和在大街上捡到手机,这是两个概念。

失主将手机遗落在出租车上时,无论出租车司机是否知情,在车内这个相对封闭、狭小的空间里,该手机事实上属于有主物品。

若乘客明知手机、钱包等物是他人遗落在出租车内的,但没有告诉司机,也没有交到公安机关或报警,而是偷偷占为己有,既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

根据《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如果女子继续否认,那接下来所面临的,就是法律责任了。这里也提醒大家,对于找到的任何物品,尤其是在公共交通工具如出租车中,最安全和合法的做法是立即告知司机或通过适当的渠道报告,比如联系公安机关。这样不仅可以避免法律责任,同时也是尊重他人财产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