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曹雪娇

在安徽经营废品站的男子王某,明知他人出售的工地脚手架扣件来路不正,还多次低价收购。最终,废品站老板因掩饰、隐瞒犯罪被判刑。5月14日,最高检发布典型案例,本案也包含其中。

案情显示,2021年4月至5月,在安徽省明光市某产业园工地从事水电工作的徐某(男),先后24次盗窃工地内脚手架扣件,分29次卖给经营废品收购站的王某(男)。王某明知脚手架扣件来路不明,仍低价收购并付给徐某19700余元。被害人发现工地扣件丢失后报警。

2021年5月15日,王某被抓获,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公安机关查扣被盗脚手架扣件1201个,已发还被害人。经价格认定,被盗脚手架扣件总价值32400元。后徐某退缴赃款。

2021年5月15日,安徽省明光市公安局对徐某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次日对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并对二人刑事拘留。5月21日,以徐某涉嫌盗窃罪,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徐某实施盗窃犯罪,数额较大,依法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具有社会危险性;王某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在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的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的情况下,无法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28日决定批准逮捕徐某,以王某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捕决定,并向公安机关送达不批捕理由说明书。王某当日被释放。

2021年5月31日,明光市公安局提出复议,认为王某明知徐某向其出售的脚手架扣件来路不明,仍29次予以收购,符合《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检察机关以不符合入罪标准作出不构成犯罪不批捕不当,应当批准逮捕。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另行指派检察官审查。检察官经审查,并经检察长批准,于6月7日以同样理由决定维持原不批捕决定。

2021年6月8日,明光市公安局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官调阅全案卷宗,听取公安机关与明光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经审查认为,王某的行为虽然不符合《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但应当根据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量是否构成犯罪。作为上游盗窃犯罪的徐某,盗窃价值32400元的财物,犯罪事实已查明并被批准逮捕,下游的王某长期从事废品收购,以低价收购,且很多扣件都是整包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犯罪所得,为获取非法利益连续多次低价收购,数额也远超修改前《解释》规定的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数额标准,已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到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赃,在综合评判其社会危险性后,经检察长批准,于6月18日作出无社会危险性不批捕的复核决定,并当面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

2021年6月24日,明光市公安局以徐某涉嫌盗窃罪,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已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不能单纯从形式上判断,王某基于掩饰、隐瞒的概括故意,在较短时间内对同一被害单位的同一类被盗物品多次收购,不宜机械地认定为“情节严重”。7月23日,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某涉嫌盗窃罪,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2021年8月19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