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陈枝辉律师

日前,高校院长被校内观光车撞至身亡,经过调查,近日当地交警已出具最终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校内观光车司机应承担全责。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肇事司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刑法》第133条规定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关于民事赔偿与刑事和解,从司法实践来看,结合本案案情,一些实务经验:

一、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致死1人,无其他恶劣情节,比如逃逸、醉驾、毒驾等,大概率是在8个月到1年半之间量刑的。司机方如果能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签署谅解书,是可能判缓刑的。

二、和解时机

并非高额赔钱就一定能获缓刑,也并非有被害人家属谅解就一定能缓刑或“实报实销”,如果以谅解作为条件,逼迫被害人家属谈和解,陷被害人家属一方于艰难境地,刑事法官可能因和解背景认定被告人悔罪态度有问题而不予判处缓刑。

三、民事赔偿

对被害人家属而言,既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亦可在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是可以追加司机单位为共同被告的。我们在实务中,通常是建议当事人“先刑后民”:将民事赔偿处理置后在刑事追责程序。

四、赔偿项目

现有法律规定,对于交通肇事构成犯罪情况下,被害人所获赔偿,相较交通肇事未构成犯罪情况下,对于同一事故死亡者的赔偿,赔偿项目和数额千差万别。此种设置虽然可以从立法者平息社会矛盾宏大角度理解,但于朴素情感及法逻辑而言是无法接受的。也就是说,交通肇事撞死一人,没有精神损害赔偿,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误工费等等,连死亡赔偿金是否赔偿在很多法院、很长时期都存在争议;如果因为是同等责任,不涉及刑事责任,受害人家属一方所获法定赔偿可能比因对方全责还要多。这也为刑事和解,“赔钱减刑”留下了空间。

车祸猛于虎。人生没有撤销键。无论是机动车,还是行人,将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到任何重要程度都不为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