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5月14日讯14日,潍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潍坊市人防工程建设及开发利用政策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潍坊市国动办相关负责人就什么样的建筑需要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手续,以及潍坊市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进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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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配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6年10月通过)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及规章,潍坊市出台了《潍坊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潍政发〔2021〕2号)。文件明确规定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对文件未予明确规定的建筑类别,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进行界定。

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

根据《潍坊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潍政发〔2021〕2号)第九条 潍坊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设项目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坊子区、寒亭区(含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的8%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潍坊市青州市、诸城市、寿光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的7%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潍坊市临朐县、昌乐县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的6%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用途应符合人防工程规划,规划未明确的,按照《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确定战时用途。建设单位修建医疗救护工程或者核生化监测工程的,按照该工程的建筑面积乘以2,计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的,按照该工程的建筑面积乘以1.5,计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闪电新闻记者 李涛 潘明哲 潍坊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