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且超载搭乘顾某某、冯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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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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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俞某某、顾某某、冯某某诉张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三案

三原告:俞某某、顾某某、冯某某

被告1:张某

被告2:某保险公司

2023年7月17日20时54分,俞某某搭乘其母亲顾某某、儿子冯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沿芦山县迎宾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芦山县迎宾大道思延镇侨爱新村路口左转时,与张某驾驶对向行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此起致俞某某、顾某某、冯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导致俞某某小肠坏死穿孔、顾某某颅脑损伤、冯某某创伤性小肠破裂等及三人全身多处骨折,经鉴定三人伤残等级分别为九级、十级、九级。

2023年8月22日,芦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俞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上道路行驶,且未按照交通信号,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行为,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张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的行为,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三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75万余元,2024年1月29日芦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承担35万余元,张某承担自费药3000余元,俞某某自行承担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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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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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以来,芦山县近三年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起数、受伤人数、死亡人数分别占总数的16.93%、36.26%、30.43%。本案仅是进入诉讼案件数百件涉及违规驾乘电瓶车、三轮车导致的交通事故的其中一起。前述数据和本案的发生凸显了电瓶车违规驾驶行为对道路安全秩序的严重影响,以及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巨大威胁。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案件和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司法裁判仅能用损害赔偿和犯罪惩处给受害者一些慰藉。

电瓶车、三轮车作为一种广泛使用便捷的交通工具,但有很大部分驾驶人员缺乏交通安全常识,其安全性问题不容忽视。违规驾驶行为,如超速、闯红灯、逆行、随意变道等,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不仅危及驾驾乘人员自身安全,也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因此呼吁广大市民驾驶合法合规电瓶车、三轮车,且务必保持高度警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佩戴安全头盔、规范停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交通管理工作。

来自:芦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