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依法宣告缓刑的罪犯,应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社区矫正绝不是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风港”,如果缓刑考验期内不珍惜机会,再次违法犯罪或者违反监管规定,将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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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顺昌县人民检察院在日常检察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现,2023年12月,曾某因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

检察官随即展开调查,从顺昌县公安局调取了曾某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核实了曾某因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向顺昌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调取曾某社区矫正档案,发现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两次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私自外出,被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予以警告。调查核实后,顺昌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会上,听证人员一致认为,社区矫正对象曾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相关规定,符合撤销缓刑的条件,同意该院的收监意见。该院遂建议顺昌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向顺昌县人民法院提请撤销曾某的缓刑。

2024年5月8日,顺昌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对曾某的缓刑判决,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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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虽然被宣告缓刑的罪犯无需被羁押于监狱、看守所,但缓刑仍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矫正机构具体负责对罪犯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如果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无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禁止令,情节严重的行为,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但如果社区矫正对象在考验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则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所以,被宣告缓刑不等于“没事”,仍要受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相关禁止令的约束。罪犯应当珍惜机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切莫触碰红线,否则将被收监执行。只有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自觉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遵守关于报告、外出、迁居等监督管理规定,通过自我约束,增强法治意识,才能顺利回归社会。

来源:顺昌检察公众号

转发:南平检察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