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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网捕鱼,罚!“刷白钩”捕鱼,罚!在禁渔期、禁渔区钓鱼,罚!

为巩固长江十年禁渔成效,雨城区持续推进“日常巡查+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实现全区天然水域巡查全天候全覆盖。今年雨城区农业农村局已查处4起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和8起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游钓案。

案例一:

当事人唐某某在青衣江流域桃花岛河边使用渔网(掩罩)网鱼,被雨城区农业农村局当场挡获,查获掩罩1副、渔获物(齐口裂腹鱼)1尾。雨城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唐某某处以1000元的罚款。同时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684元。

案例二:

当事人罗某某和吕某某在青衣江流域大唐电站大坝河边使用竹竿和滚筒钩鱼(俗称“刷白钩”),被雨城区农业农村局现场挡获,查获竹竿2根、滚筒2个、渔获物(齐口裂腹鱼)5尾。雨城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罗某某和吕某某分别处以1000元的罚款。同时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2600元。

案例三:

当事人赵某某在青衣江流域草坝镇河段使用禁用渔具三重刺网(俗称“拦河网”)进行捕捞,被雨城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挡获,查获渔网2副渔、涉渔“三无船舶”1艘、渔获物4尾,经移送司法机关决定不予起诉后,雨城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赵某某处以1000元的罚款。同时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075.4元。

案例四:

当事人李某、刘某和刘某某三人在晏场镇许桥村天然水域河道内使用禁用渔具投射叉刺耙刺(钢制鱼叉)进行捕捞,被晏场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查获投射叉刺耙刺2把、探照灯3个、竹篮2个、渔获物32尾。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起诉后,雨城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李某、刘某和刘某某分别处以1000元的罚款。同时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420.97元。

案例五:

当事人罗某青衣江流域南一路河边钓鱼,被河北派出所和特巡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查获鱼竿2根、渔获物1尾,经线索移交后,雨城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实施办法》,对罗某处以罚款300元的处罚。

此外,雨城区农业农村局在开展违规垂钓集中整治过程中,对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游钓的7名人员分别给予了行政处罚。

在长江十年禁渔期间雨城区天然水域内禁止一切捕捞活动。而3月1日至6月30日、8月20日至9月25日是鱼类产卵季节,因此春季秋季禁渔期间除禁止捕捞活动外,还禁止钓鱼行为!

全区天然水域包括“一江六河”全流域,即青衣江、周公河、严桥河、晏场河、高腔河、濆江河、陇西河。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取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编辑:杨欣雨

▌审核:徐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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