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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

根据《第三百一十三条立法解释》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具体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被执行人是指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所确定的,负有履行判决书裁定书载明的义务的人员。被执行人一般是案件的当事人,此外,还包括一些虽然不是案件当事人,但在执行程序中被人民法院确定为被执行人,承担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的人员。如作为案件当事人的法人分立、合并、终止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组织;案件当事人死亡后,继承其遗产的人等。协助执行义务人是指因各种原因,实际持有、管理、控制执行标的物,被人民法院通知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人员。担保人包括财产保全担保人和执行担保人。财产保全担保人是指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的保证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在将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后,履行相应义务的人员。执行担保人是指在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供的保证被执行人在确定的期限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员。不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如被执行人的同事、亲友、邻居、单位领导等不构成本罪的主体。如果其以暴力、威胁方法单独实施妨害执行行为的,应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果其与被执行人等共同实施妨害法院裁判执行行为的,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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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相当一部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1997年《刑法》条文和《第三百一十三条立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既不能处理单位,也不能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解释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彻底解决了本罪的单位犯罪问题,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实行双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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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为直接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妨害法院裁判正常执行或者致使法院裁判不能执行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如逃避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或者对法院裁判具有抵触情绪,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