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执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远在青海的申请人王某足不出户领取了17万元的执行款。

【基本案情】

王某将300多只羊卖给经营羔羊生意的高某,后高某在给付完部分购羊款后,仍拖欠王某27万余元。无奈之下王某依法提起诉讼,经我院依法判决,高某需支付王某购羊款27万元。判决生效后高某断断续续给付王某11万元,剩余16万元一直未履行,王某向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高某名下银行账户,但账户内无足额款项,且被执行人电话一直无法接通,随后法院向高某发布限制消费令。高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在银行贷款,因被限制高消费,遭到银行的拒绝,生意经营受到很大影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后,高某主动联系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表示其现在卡中余额足额,请求人民法院尽快扣划,并解除对其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目前该案已顺利执结,第一时间解除了对高某采取的执行措施,并送达结案通知书,避免了高某贷款继续受限。

【典型意义】

限制高消费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一种严厉的执行措施,一定程度影响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个人征信。该案中,执行法官通过限制其消费来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第一时间为其解除限高,避免影响其生意经营,体现了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

来源:临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