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艺)“感谢法院、感谢国家和政府的关怀,要是没有这笔救助款,我基本的生活都成问题。”年过六旬的司法救助对象梁某激动地说道。

2015年白山市江源区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梁某借款50000元用于偿还挖掘机贷款月供,并约定月息3分,2015年5月一次性还清本金及利息。借款期满后,白山市江源区某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经法院调解,白山市江源区某公司承诺于2018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梁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2015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至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因白山市江源区某公司迟迟未履行上述义务,梁某遂向江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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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白山市江源区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该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江源区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梁某2016年起先后确诊胃癌、前列腺癌、膀胱癌,多次手术,欠下巨额外债,且需要定期服药、化疗,妻子亦患高血压、心脏病,现租房居住,生活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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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持着“应救尽救”“应救即救”的司法为民宗旨,执行法官决定为梁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考虑到梁某身体情况行动不便,执行法官多次上门开展调查,耐心协助其准备申请材料。在细致的调查和精确的评估后,法院认定梁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依法决定给予其司法救助金5万元。

点燃司法救助对象的生活希望,是司法救助工作的应有之义。近年来,江源区法院执行局充分注重延伸司法职能,灵活运用“执行+司法救助”模式,重点帮扶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困难群体。接下来江源区法院执行局将继续把司法救助工作走深、走实、走细,推动延伸司法服务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