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迭一/漫画

“真是太感谢了,这么快就解决了我的烦心事!”近日,申请人谢先生来到四川省阆中市检察院,拉着承办检察官潘珑的手激动地说道。至此,一起持续了6年的“乌龙”执行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懵!

巨债从天而降

今年2月,家住阆中市的谢先生因资金周转急需用钱,到当地一家商业银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但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谢先生却被银行告知,他用来抵押的房屋早已在2018年被阆中市法院、顺庆区法院和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查封,无法办理抵押登记。

这个消息如晴天霹雳,谢先生彻底懵了。

“房子产权清晰,从未办理过抵押担保;我本人也没有任何债务纠纷,从未打过官司,房子却已在5年前就被三家法院查封。这到底是咋回事?”带着一肚子的疑问,谢先生来到阆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该中心工作人员证实,他们之前确实收到了上述三家法院的协助执行函,并于2018年9月配合司法机关查封了谢先生名下的房产。

随后,谢先生前往三家法院了解房产被查封的原因时,竟被告知自己是成都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未执行与多个债权人的债务纠纷裁判结果,故而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的答复让谢先生更加疑惑:自己从未经商办企业,更不要说与多方发生债务关系了。并且在这些案件诉讼期间,自己从未收到过法院关于开庭审判、判决结果和执行查封的任何通知,怎么突然就人在家中坐,债从天上来了?

想到新闻报道中常有犯罪分子冒用他人身份开公司借款的案例,谢先生担心自己也遭遇了类似麻烦,于是从法院复印了与自己相关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进行了认真对比,最终在被告和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中发现了端倪:判决、裁定中载明的被告、被执行人姓名、籍贯与自己的名字、籍贯一模一样,但身份证号码中的出生日期码、顺序码和校验码却不一致。

急!

来回折腾未果

为尽快解决问题,心急如焚的谢先生再次前往阆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该中心的房屋信息平台查询得知,当地确实有几名与自己同名同姓的产权人。

“会不会是因为同名同姓搞错了?”谢先生问道。中心工作人员表示,2008年以前,因当时的技术条件所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录入产权人信息时,仅能录入姓名,不能录入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因此,工作人员在操作此类权属查询时,都会将搜索获取的产权人姓名信息和产权人留存的身份证复印件信息相互印证,来确定具体的产权归属。所以在配合法院执行时,他们特别告知过法院,法院执行人员也进行了相关核对。工作人员同时表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已查封的房产进行解封,需要在收到法院的解除查封通知书后才能操作,针对谢先生的情况,中心也会向三家法院发送提示函,提示再次核对是否查封准确。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谢先生拿着自己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书以及复印所得的与自己同名同姓同籍贯的“谢某某”等几人的材料,前往阆中市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解除对自己房产的查封。没想到,他再一次碰了“钉子”。

法院执行人员在审核相关材料后告知谢先生,一方面,谢先生留存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身份证复印件是一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因上面是黑白证件照,且复印件较为模糊,仅通过照片不能分辨其与被执行人“谢某某”不是同一人;另一方面,原案中的谢某某为多起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排除其为躲避执行伪造新身份信息的可能,一时之间也难以确定两人是不是同一人,因此暂时无法对谢先生的房产进行解封,还需工作人员进一步核实。另外两家法院就谢先生的执行异议答复称,他们也是通过系统联网查询后,发现原案件中的谢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才进行查封的,因此也要等核实清楚后,才能解除查封。

不但自己的房子无故被查封,而且还被怀疑有可能是“老赖”,百口莫辩、身心俱疲的谢先生一肚子的苦水。自事情发生后,他前前后后已经奔走了20多天,但完全找不到症结所在,问题也未得到解决。

妥!

民事执行监督

今年3月,谢先生无意间在手机上看到阆中市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信息,于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来到该院提出民事执行监督申请。

阆中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受理了谢先生的监督申请后,立即开展调查核实。

“此案的焦点在于,谢先生与原案件中的谢某某是否为同一人,只要能确定二人不是同一人,就可以启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承办检察官潘珑认为。群众利益无小事。为了尽快核实谢先生的身份,保护其合法权益,阆中市检察院商请公安机关调出了谢先生与原案件中谢某某的身份证信息,邀请检察技术部门文件检验人员介入,通过对照片和身份证号码进行深入对比,初步确定二人不是同一人。

为了确认对比结果,潘珑又向原案中谢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所在地的成都市武侯区检察院去函,商请协助调查。武侯区检察院经过多番走访调查,找到了原案被告和被执行人谢某某。检察机关通过询问证实,谢某某与谢先生确实不是同一人,且谢某某虽然籍贯在阆中市,但在阆中并无房产。

“该案中涉及两个谢某某,一个是实际的被执行人,一个是无辜的案外人。因法院缺席审判,加之早前技术原因形成的信息不对称,一直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错位,无辜的案外人谢先生成为被执行人。”得到调查核实的结果后,阆中市检察院随即依法向阆中市法院发出民事执行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解除对谢先生房产的查封。同时,为减少谢先生来回奔波的麻烦,该院还通过请示南充市检察院协调成都市检察院,启动检察机关跨区域协同履职机制,及时向顺庆区检察院、武侯区检察院说明本案情况,协调两家检察院同时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分别建议各自所在地法院解除对谢先生房产的查封。三家法院接到检察建议后,先后依法作出了解除查封裁定。

“被错误查封6年多的房子,从申请执行监督到房子解封,前后只用了8天时间,切切实实体现了高质效办案,也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自己的“烦心事”很快得到妥善解决,谢先生激动地说道。“能够理解法院执行工作人员迫切想要解决原案‘执行难’的心情,但案外人合法权益也需要平等保护。”潘珑告诉记者,案件承办后,该院协调不动产登记中心消除了谢先生的房产查封记录,保护其个人征信记录不受损害。

针对该案暴露出的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甄别被执行人财产不准确的问题,以及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平台存在的早期信息不能完整录入的问题,阆中市检察院一方面向该市法院发出了改进工作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准确甄别被执行人财产,促进执行案件的规范办理,避免类似情形再次发生;另一方面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建议执行协作配合单位尽量完整采集、准确提供财产所有人、产权归属人信息,在合力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同时,共同保护好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日前,当地法院对执行人员开展了善意执行、文明执行和规范执行专题培训,并及时与不动产登记中心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细化和规范了执行工作相关程序,加强了执行联动信息化共享平台建设。不动产登记中心也对房屋管理信息平台功能进行了升级,弥补了早期登记信息录入不完整的漏洞。

■检察官说法

用心办小案 用法护民生

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关系民生福祉,关系社会稳定,关系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正如本案中谢先生的遭遇,对他本人和其家庭来说就是“天大的事”。因此,基层检察工作要贴近群众、贴近民生,更加注重司法便利、司法效率,做优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中明确要求“要依法准确甄别被执行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民事执行监督是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执行案件当事人非常重要的一条法律救济途径,对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过多方查证,在确认谢先生与被执行人谢某某不是同一人后,迅速通过协同履职、一体监督,依法督促三家法院依法解除对先生房屋的查封,并协调不动产登记中心消除查封记录,保护谢先生合法权益,以依法能动履职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今年2月以来,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运用检察力量做实司法为民。每一名办案检察官都应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民生案件,以法治“力度”提升民生“温度”,更好更快把司法温暖送到群众心里,全力答好这张“以人民为中心”的检察答卷。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