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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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为了规避执行,会在债务产生之后的诉讼阶段或执行阶段,甚至在债务产生之后、诉讼之前以协议离婚或者调解离婚的方式将其夫妻名下全部的共同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自己名下毫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承担所有的债务,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事实上,被执行人离婚后仍和配偶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以及共同维持家庭的稳定与完整,即所谓的“假离婚”,“真逃债”。

当前,针对诉讼之前或者诉讼过程中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甚至从债权债务形成之后就开始隐藏、转移财产致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理论界、立法界与实务界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行为状态持续说,即在判决生效前,行为人为了逃避执行而实施隐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的,可视为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

第二种观点是执行能力保有说,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扩张适用至诉前或诉中“转移”财产行为的理论,支撑为行为人在裁判生效之前的“转移”财产并不导致其丧失民法上的财产权利,在裁判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仍然保有执行能力。由此可见,裁判生效之前的“转移”行为是否导致行为人丧失财产权利才是判断其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关键。

那么,为逃避执行而在诉讼前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的行为构成“拒执罪”吗?

201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71号指导案例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的裁判要旨首次提出指导性意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396号杨建荣、颜爱英、姜雪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在民事裁判前转移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的行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刘某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二审刑事裁定书》中法院即判定:

被告人刘某海与其妻子谭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诉讼之前协议离婚,约定将全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归谭某某一方所有,而对外负有相当债务的刘某海一方则承担全部债务,导致被执行人表面上无财产可供执行,以达到其逃避债务的目的。

虽然法律尚无对“假离婚”的明确规定,但刘某海与其妻子谭某某“离婚不离家”,仍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以及共同维持家庭的稳定与完整,是典型的规避执行行为,不能阻却强制执行。

据此,在债务产生之后,被执行人蓄意转移财产等行为虽然发生在诉讼之前,但是其行为后果延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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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刘金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湘1021刑初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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