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

可以探望孩子吗?

如何正确行使探望权?

近期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

具体情况如何

一起来瞧瞧!

案情简介

市民徐某与许某于2015年3月4日登记结婚,2015年10月23日生一子,2018年12月15日生一女。2020年9月11日,徐某起诉要求与许某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并约定子女由徐某抚养,许某有权每月探望子女,但双方未约定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离婚后,徐某拒不配合许某探望婚生子女,故许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条规定了离婚后父或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执行经过

许某向法院提出执行请求:希望每月探望子女两次,探望期间将孩子从徐某处接出,与孩子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探望权纠纷一直是执行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尽管夫妻离婚后许某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徐某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在徐某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情况下,如果简单的采取强制措施,不仅不利于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也会进一步加深双方的矛盾,导致今后的探望只会难上加难。本案中,许某与徐某离婚时虽约定许某对子女享有探望权,但是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并未明确约定。执行法官接手后,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尽快让一位年轻的母亲能够顺利探望年幼的孩子,最终确立了以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化解矛盾的办案思路,为此,执行法官牵头组织了一轮又一轮的“促和”工作。

由于子女尚年幼,目前随其父亲徐某在泰兴生活,为免幼子奔波之累,同时考虑到许某的居住生活地点等情况,故在探望权行使方式上,执行法官建议由许某到徐某处对其子女进行探望。关于探望权行使的频次和时间,建议由许某每月探望其子女一次。为使探望权得以平和顺利行使,执行法官提醒许某在行使探望权之前,应和徐某充分沟通,徐某亦应积极配合,使得对孩子的探望真正达到增进亲子感情、促进子女健康成长的效果。在执行法官耐心劝导下,双方最终按照法官建议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约履行了各自义务。至此,一起探望权纠纷顺利执结。

法官寄语

如何正确行使探望权?

父母与孩子之间的亲情不因离婚而消灭,法律保障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父或母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母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确定好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探望权行使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再婚组建新家庭和抚养费支付问题均不应成为不抚养一方探望子女的障碍。

▍文章来源:泰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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