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横山县殿市镇水坝滩煤矿(普通合伙)发现存在以下隐患:
1.矿井超能力组织生产:2024年3月、4月(截止17日)分别生产原煤73544吨、68586吨,均大于核定生产能力(45万吨/年)的10%;
2.矿井未制定二盘区老空水防治方案;
3.阻化剂厂家(山东省寿光化工销售中心)2023年3月5日出具的《氯化镁阻化剂检验报告》中,依据《煤矿防火用阻化剂通用技术条件》(MT/T700-1997)将阻化剂样品判定为合格品,该依据标准已于2020年6月1日作废(由MT/T700-2019代替);
4.《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未明确黄泥灌浆方式以及灌浆量;3105采煤工作面黄泥灌浆管路埋入采空区部分,未按《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要求敷设在底板上;
5.二盘区主运大巷ZDY-2300LPS型号探水钻机未录入防爆设备入井检查记录;
6.3105运输顺槽170米处电缆遭受淋水,未采取防护措施;
7.3105回风顺槽与西主运巷交汇处风门未联锁;
8.3105采煤工作面1-20#液压支架端面距均大于0.3m,与该工作面作业规程端面距不大于0.3m的要求不符;
9.3105回风顺槽2#永久密闭墙前顶板局部离层形成网包,未及时处理;3105回风顺槽170米处遇顶板破碎,未加强支护;
10.2024年以来,未对井下永久性密闭墙内外压差进行测定;
11.3105带式输送机机头急停拉线吊挂在顶板,不利于人员操作;西主运带式输送机53号皮带架至机尾段缺少急停拉线;
12.2024年一季度未对3105采煤工作面电站局部接地极进行接地电阻值测定;中央变电所高压真空配电装置防爆性能检查周期超过1个月,上次检查时间为2024年3月5日;
13.3105采煤工作面电站排水泵控制用QJZ80电磁起动器不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14.3105运输顺槽带式输送机机尾缺少照明;
15.矿井自动隔爆装置说明书规定装置高压气腔储压值为12MPa±1MPa,二盘区主运大巷2台隔爆装置压力表示数为15MPa;
16.4月17日对二盘区辅运大巷进行甲烷超限断电试验时,现场应急广播装置以及现场人员所携带人员位置监测标识卡未发出警示;
17.3105采煤工作面11号液压支架压力表损坏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以下法律及法规: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
2.《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七十六条;
3.《煤矿防火用阻化剂通用技术条件》(MT/T700-2019)6.2.1;
4.《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六十一条;
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八条;
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7.《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10.《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1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项;
1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1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一条;
14.《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八项;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1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4.10;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依据以下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罚: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责令停产整顿5日,科学合理编制生产计划,下达生产任务指标,并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处一百一十八万元罚款(¥1,180,000.00);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8.《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处一万元罚款(¥10,000.00);
9.《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处一万元罚款(¥10,000.00);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2.《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处一万元罚款(¥10,000.00);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佰肆拾柒万元整(¥1,470,000.00),责令停产整顿,警告
横山县殿市镇水坝滩煤矿(普通合伙)成立于1998年09月16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殿市镇水坝滩,法定代表人为陈海发。
生产规模0.45Mt/a,实施期开采3号煤层,采用条带式长壁采煤方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煤矿面积10.3300km2,矿井开拓方式为一对主斜井,一个副立井,主采3#煤层,煤层平均厚度1.8m,煤层倾角1,现开采煤矿的西翼。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抽出式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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