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晚吹过的一阵大风刮落了一片保温层,停在楼下的一辆小轿车被砸得坑坑洼洼,飞来横祸让车主破费大量资金修缮爱车,车主认为,总要有人来承担这笔损失。那么谁来承担呢?

案起缘由:

大风吹落保温层砸中车

2023年3月21日晚,西宁市城北区某小区一栋楼墙外保温层被吹落,楼下正好停着王女士的车。保温材料砸过后,轿车大灯、机盖、车顶、尾门、车漆等处都需要维修。王女士发现后痛心不已,只能将爱车先送到城北区某汽车修理厂修理,花费了14000元。

面对这飞来的横祸,王女士心里很不痛快,决定找西宁某物业公司要个说法。不料,西宁某物业公司拒绝承担相关责任。王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西宁某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西宁某物业公司追加青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对簿公堂:

物业公司不愿承担损失

2023年6月19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就王女士与西宁某物业公司、青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上,原告王女士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西宁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主要管理者,应对小区进行经常性的巡查、检查,采取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等情形的发生。由于西宁某物业公司疏于维护管理致使楼墙体外保温层脱落,导致自己财产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西宁某物业公司未作答辩,庭后提交情况说明称,公司已完全按照《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合同》对小区进行物业服务,每季度有专人进行巡查并记录,发现问题也及时进行了整改、修缮。涉案楼栋未脱落的外墙保温层出现明显与墙面脱离现象,属于施工质量问题。而且,小区业主王女士一直未支付停车费,因此,西宁某物业公司无需承担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

青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涉案房屋已交付近10年,外墙保温层的质保期为5年,已超过质保期的范围,而且所有的外墙保温工程都是验收合格的,公司不应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共有部分有审慎管理义务,应及时排查、发现所服务小区存在的问题,提醒业主防范人身、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西宁某物业公司对王女士的轿车是被小区建筑物外墙脱落的保温材料损坏无异议,因脱落的外墙保温材料属于外墙组成部分,是小区的共有部分,属于西宁某物业公司管理范围。外墙保温材料脱落,说明西宁某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和维修义务,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该起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王女士主张西宁某物业公司赔偿其维修车辆损失14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西宁某物业公司认为外墙保温材料脱落属于施工质量问题及青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涉案房屋外墙保温工程经验收合格且超过质保期的范围,无需承担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的意见,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西宁某物业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后,如认为房屋外墙保温材料脱落是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可以另案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西宁某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女士车辆维修费14000元。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西宁某物业公司不服,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女士主张西宁某物业公司因外墙保温材料脱落造成车辆受损维修费用14000元的诉讼请求。

法槌落定:

物业公司承担业主损失

今年1月23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西宁某物业公司称,王女士拖欠物业费长达半年,直至王女士车辆事故发生后,才将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拖欠的物业费一次性交清。并且,西宁某物业公司在管理的小区并不收取停车费,小区停车位不属于业主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范围。王女士应将该栋小区业主列为被告,该栋楼建筑物的所有人为该楼栋全体业主,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责任。同时,本案没有查明王女士停车是否停在正规停车位,自身是否存在一定过错。

此外,2023年3月21日青海省气象局发布大风黄色预警,风力达到7级、阵风风力8级,该保温层坠落是由大风吹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防治法》风力达到8级为自然灾害,不可抗力。西宁某物业公司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损害因意外事件引发,应由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西宁某物业公司还认为,外墙保温层被大风吹落,也有可能是外墙保温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如果存在此种情况,应由外墙保温层施工方承担相应责任。

西宁某物业公司在法庭上出示了2022年至2023年该楼栋及全小区的巡查记录作为物业公司履职的证明,根据记录,事发前没有人观察到该栋楼外墙保温层有破损的迹象,因此西宁某物业公司无任何过错,无需承担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

西宁某物业公司表示,双方之间既无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亦未收取停车费用,也未与保温层坠落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王女士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西宁某物业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中主张物业费的支付问题,王女士作为小区业主已全部交清2023年、2024年度的物业费用,西宁某物业公司主张拖欠物业费与本案无关,如有纠纷,可以另行协商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西宁某物业公司如果认为车辆损害行为与该小区业主或者开发商有关联的,可依据一审的判决书,先向王女士履行赔偿义务后,再另行向小区业主和开发商进行追偿。

关于停车位,王女士在二审中提交的4张照片显示,事故发生区域在二审开庭前一天依然有车辆停车,而且事故发生区域内没有任何的警示牌或者告示牌提醒车主此区域不能停车。事故发生区域紧邻小区车辆和行人出入的大门,24小时有物业保安人员值守,业主停车时并未做任何指导和劝解,王女士认为物业是默认业主可以在此区域停车的。另外小区大门有电子计费、道闸,非小区车辆出入都需要按时长交费离场,既然小区内停车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王女士认为,在此区域停车并无过错。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西宁某物业公司是否对王女士的车辆受损维修费用14000元承担赔偿责任。针对西宁某物业公司在二审中提出的主张,法院逐条作了解释说明。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防治法》还未颁布实施,不是现行有效的法律,不能据此得出不可抗力的结果。西宁某物业公司提交了2023年3月21日青海省气象局发布的大风黄色预警信息,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事发当日大风会产生的损害,是能够合理预见的,并非是法律所规定的不可抗力事由。

其次,西宁某物业公司提交的巡查记录等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尽到谨慎管理义务,其对车辆损害不存在过错的事实。外墙保温材料脱落,说明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和维修义务,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该起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三,事故发生区域在二审开庭前一天依旧有车辆停车的情况存在,物业公司对此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物业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区域不是正规停车位,但没有提交在此区域内张贴警示牌或者告示牌提醒车主此区域不能停车的证据。事故发生区域紧邻小区的大门,24小时有物业保安人员值守,业主停车时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也未进行不能停车的说明,王女士在事故发生区域停车自身不存在过错。

最后,关于物业公司主张车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根据二审调查,涉案王女士所有的车辆只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没有购买车损险,车辆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内。关于王女士没有按时支付物业费的问题,法院认为与王女士车辆损害之间无关联性。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西宁某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