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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于2024年5月11日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规定以推动平台经济稳步发展为核心目标,解决平台经济领域存在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旨在保障数字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一、基础概念

本规定在第一章首先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标准,紧接第二章对“什么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

《规定》第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规定》第七条明确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即禁止经营者通过网络实施混淆他人商品或商业关系的各种行为。

二、《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内容概述

第一章的总则部分旨在阐述网络不正当竞争防治规定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讨论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类型,包括误导和混淆行为、虚假宣传、交易欺诈、评价操纵、排名干预、技术手段不当利用等。

这一章是为了确保网络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和损害消费者以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至二十五条分别列举了各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恶意使用相似的商业标识和域名,以及生产销售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等;进行虚假广告,制造虚假交易、排名和流量数据的行为;禁止未经许可的链接添加、跳转及干扰破坏他人产品正常运作行为等等行为。

规章第二十六条提出了判定行为是否属于是否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方向网络产品或服务无法正常使用;无法正常进行下载、安装、更新或卸载;成本不合理增加;用户或访问量不合理减少;用户利益受损或体验下降;行为频次和持续时间;影响的地域和时间范围;是否利用其他经营者网络产品牟取不正当利益。

但是是几条兼具才算网络不正当竞争,还是仅一条就可以算作网络不正当竞争,存在较大裁量空间。

第三章主要规定了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具体措施及相应责任,构建了一套标准化且规范化的监管机制,加大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确保商业秘密安全,并明确了监督检查过程中相关人员之责任与义务。

第四章详述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明确了违反网络不正当竞争法规的经营者和平台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了法律法规的震慑力,旨在维护公正的市场竞争氛围,同时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律师有话说

鉴于网络经营行为的虚拟性、动态性和即时性,最初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足以完美应对这些无法预见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针对新出现的如网络混淆、网络虚假宣传、网络贿赂、网络诋毁商誉等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很大程度的回应了实践中大量出现但是现行法律中尚缺乏对应法规的问题。

具体而言,《规定》在网络混淆行为中增加了“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网络代称、网络符号、网络简称等标识”的规范来规范普遍存在的标题党、引流党;在网络虚假宣传中新增“通过热搜、热评、热传、榜单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的规范来应对无规则的竞价、推流营销模式。同时《规定》将网络贿赂中的财物定义调整为“包括现金、物品、网络虚拟财产以及礼券、基金、股份、债务免除等其他财产权益”等,将很多新型虚拟财产纳入其中。

当然规定实施后,肯定还会存在法律概念和事实行为无法一一定义的情况,《规定》能弥补的是旧法的滞后带来的问题,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还需要各司法主体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和融会贯通,个人在维权时需要正确适用法律依据来支持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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