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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2日,周某某驾驶宁A6××××号小型轿车沿固原市原州区东灵线(机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农资城门口路段处时,被在此路检路查的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原州区交警三大队民警当场查处,经现场对周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33mg/100ml,属饮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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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驾驶员周某某曾于2016年04月29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原州区交警四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此次行为已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周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原州区交警三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周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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