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君“典”案例》第一百六十集聚焦一起顾客就餐被热水烫伤,诉请餐馆赔偿损失2万余元的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餐馆经营者,其工作人员为了避免与原告同桌的小孩碰倒水壶烫伤,将水壶放至原告面前,但未尽到提醒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原告损害的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除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外,法院认定原告各项赔偿损失合计500余元。最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00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转自:淄博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