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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李某于7月和8月分别向王某借款10万元,共计20万元。而后,李某在一年后偿还了10万及其利息,但并未注明偿还的是哪一笔,且对于剩余的欠款经王某多次催收,李某都迟迟不还。因此,王某便将李某诉到法院,要求其偿还8月份的欠款10万元。

可李某为拖延还款,故意刁难,辩称自己当时偿还的就是8月的欠款,未还的是7月的,王某起诉错误,法院应当驳回,另案起诉。

而王某认为7月份的借款明明在8月之前,李某偿还这笔钱虽未注明,但依据朴素的价值观都应该知道,算是优先履行先到期的那笔,所以二人间7月份的欠款算是结清了,自己起诉的是8月的,应该无误。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对债权人王某的诉求予以支持。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关于债务清偿顺序的有关内容,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为您总结为以下几点:

1、有约定按照约定履行;

2、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3、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

4、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5、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6、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的规定;

7、前述均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除此之外,还有一点值得提醒,在借款人与贷款人没有约定借款本金与利息清偿顺序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先抵充利息后抵充本金的顺序进行抵充。

笔者寄语

债务清偿只是债消灭的一种形式。债的消灭也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

债的消灭方式主要有:

1、清偿,也就是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2、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3、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4、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的单方行为。

5、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6、债务更新,又称为债务更改,债务更替,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其中,关于债的抵销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碰到的。详细而言,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债抵消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抵销权行使后,双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因抵销而消灭;

2、双方互负债务的数额不符时,对尚未抵销的部分,债权人仍有受领清偿的权利;

3、抵销生效时,双方互负债务的消灭效力溯及到抵销权成立之时。抵销权发生后,自抵销权成立时,因抵销而消灭的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债务,也不发生债务人迟延履行的责任,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也得以免除。

我国《民法典》关于债权债务的规定十分复杂,仅借助本文也很难说得清楚。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