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公布了《北清路(京新高速~京承高速)快速化改造工程拆改移2#标段“4·3”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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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日14时,位于昌平区沙河镇北清路(京新高速~京承高速)快速化改造工程拆改移2#标段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调查组初步认定,此起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现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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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现场示意图

事故基本情况:

事发分项工程:北清路(京新高速-京承高速)快速化改造工程拆改移2#标段-上水改移工程。

专业分包单位: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禹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单位:北京立达保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总包单位: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4月3日7时许,吕*启带领程*军、于*、韩*秀、于*辉和钩机司机王*来到北清路与七马路交叉口东北侧管线拆改移围挡进行沟槽开挖。

14时许,沟槽开挖完毕后,吕*启安排程*军清理沟槽内供水管垫层土,王*操作挖掘机将站在挖掘机料斗上的程*军送到沟槽后,程*军开始清理供水管垫层土。

14时15分许,程*军在沟槽内清理供水管垫层土时,沟槽东侧边坡塌方后,土块砸中程*军头部,坍塌土方将程*军膝盖以下掩埋。

14时21分许,吕*启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4时25分许,吕*启、于*、韩*秀、于*辉、王*共同使用挖掘机将程*军救出14时30分许,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程*军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处位于七马路与北清路交叉路口东北角施工围挡内,施工采用明开工艺,沟槽分两段开挖,靠近北清路围挡部分即事发位置沟槽宽约1.9米、深约4.8米、长约3米;接着沟槽开挖宽约3.5米、深约3.8米、长约4米,该段沟槽总长约7m。沟槽未放坡、未采用支护措施。

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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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
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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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

事故直接原因:

深度达4.8m沟槽未放坡未采取支护的情况下,吕*启违规安排程*军进入沟槽清理供水管垫层土,边坡塌方土砸到未戴安全帽的程*军头部导致其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故间接原因:

1.北京自来水禹通公司,华文学院DN200上水改移施工作业前,未对于*、程*军等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接到停工指令后,未对施工作业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北京立达保质市政公司违规组织人员冒险作业。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告知于*、程*军等劳务作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2.北京立达保质市政公司,华文学院DN200上水改移施工作业前,未对于*、程*军等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交底;未严格执行停工指令,在沟槽未放坡、未采取支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供水管道垫层土清理作业;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未严格督促程*军佩戴安全帽。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1.李*,北京立达保质市政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公安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吕*启,北京立达保质市政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公安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行政责任

1.北京自来水禹通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北京立达保质市政公司违规组织人员冒险作业的事故隐患。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局给予北京自来水禹通公司罚款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2.北京立达保质市政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未严格执行停工指令,在沟槽未放坡、未采取支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供水管道垫层土清理作业;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局给予北京立达保质市政公司罚款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3.刘*云,党员,泥洼路维修所党支部书记,清明节期间,检查在施工程落实停工停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北京自来水禹通公司给予其免职处分。

4.马*涛,党员,泥洼路维修所经理,清明节期间,针对在施工程落实停工停产工作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北京自来水禹通公司给予其免职处分。

来源: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